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27/2011-0410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1-04-06 |
责任部门: | 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11-04-06 |
名 称: | 关于下达2011年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现将2011年园林绿化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予以下达,请认真执行,抓紧组织实施。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川市生态环境建设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速生态文明进程,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促进“两宜”城市建设为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城乡园林绿化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抢抓历史机遇,巩固绿化成果,全力实施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着力提升园林城市品味,打造“民生园林”,实现全市城乡园林绿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见附件)
三、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性,抢抓有利时机,全面完成各项生产建设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把加快推进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作为关系我市城乡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宜”城市目标,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战略性要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按照下达的基本建设任务,立即行动、抢抓工期、积极协调,认真落实各项计划任务。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一把手要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详细的工程进度安排。所有项目绿化种植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工,整体建设必须在10月前全面完成。
(二)认真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项目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银川市园林局关于政府投资园林绿化项目管理规定》,抓紧做好项目方案(可研、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等)编制报批工作以及项目用地批复、规划许可、环境评估等前期工作,切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积极落实各方面建设条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方案(可研、初设、建设方案)必须于2011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到园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审核、批复(附电子版),同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后附)。方案需格式规范、内容详尽、数据准确、说明清楚、图纸完备,各项目投资以及建设内容在计划投资控制的基础上,以项目单体方案批复为准。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无立项计划及项目单体方案批复的一律不予审核。
(三)严格项目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进度和成本。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园林局关于政府投资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的规定》(试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依法订立的书面合同,需按规定及时报园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备案。所有项目开工前需填写《新开工项目入库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园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各单位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方案,组织设计、建设,不得突破。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自行增减、变更的项目以及违反规定做出的经济签证,均不予认可。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项目进度款申请拨付制度,即各施工单位按月申请工程进度款,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报园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经园林局组织审核后,根据市财政进度款拨付情况予以核拨。凡不按规定申请进度款或申请中严重虚报的,不予支付进度款。
(四)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各单位要狠抓工程质量监督,严把土方、苗木、种植关,严把检查验收关,所有入场土方要进行化验分析;绿化、土方验收等各项隐蔽工程要严格做好现场签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银川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检疫检验站要切实履行职责,工程用苗要进行严格的植物检疫和质量验收,做好苗木验收签单,工程用苗原则上一律采用宁夏区内经苗圃驯化培育的苗木。
(五)准确、及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园林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城乡园林绿化统计及重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银园字〔2011〕52号)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表,统计数据将与施工进度款申请表核对后,作为核拨工程进度资金依据。
(六)认真做好项目决算编报工作。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按照《银川市园林局关于政府投资园林绿化项目评审的规定》要求,编制工程决算,报园林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