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自治区司法厅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关于建立宁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充分了解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意见,更好做好对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包容免罚工作,现对《银川市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信息公告。
一、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银川市范围内各绿化企业、单位、小区、群众。
二、征求公众的主要意见:对该包容免罚清单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可通过写信、发邮件、打电话等形式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园林)有害生物检疫检验站进行意见、建议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廖亮 0951-6086530
杨杰 0951-2026278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56号;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254号。
邮编:750001
邮箱:ylc_6086530@163.com.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示有效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21日。
银川市林业植物检疫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运输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 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
2 |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