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于2008年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今年正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第五次修正)第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执行”,我市需按照此条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绿地率审批管理办法,符合条例要求,服务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我局先期组织专人草拟了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156号
电话:5012852(传真同号)
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银川市项目绿地率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建城〔2022〕2号)
4.《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
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二、制定原则
2006版《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项目审批绿地率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因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冲突已于2020年废止。本次项目审批绿地率制定原则是,结合银川市实际,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略高于2006版实施细则要求。同时解决易地绿化补偿费取消后部分条款无法执行的问题。
三、拟定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1.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6%,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6%;
2.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6%;
3.城市商业区不低于31%;
4.园区不低于31%,工矿企业不低于26%,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工厂不低于36%,并在其周围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5.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立体绿化不得低于0.5%或者100平方米;
6.道路红线>45米、绿地率不低于25%,道路红线30-45米、绿地率不低于20%,道路红线15-30米、绿地率不低于15%;
7.广场不低于35%,公园不低于70%;
8.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6%,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1%;
9.项目因特殊原因达不到绿地率要求的,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市审批服务局审批,可进行易地绿化,易地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所缺面积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