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园林管理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条 第一款,第七条。 | |
2 | 未经检疫引进调入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园林管理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第二十一条。 | |
3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园林管理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2011修正)第三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1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 |
4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园林管理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十四条。 | |
5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园林管理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十三条。 | |
6 | 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园林管理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第三十六条。 | |
7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市园林管理局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三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 | |
8 | 封锁和扑灭植物检疫对象 | 行政强制 | 市园林管理局 | ||
9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市园林管理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