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民政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8/2011-0126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1-11-23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23
名 称:关于对有暴力行为重症精神病患者

关于对有暴力行为重症精神病患者

 

 

自治区民政厅:

通过我们初步调查,我市三区共有困难家庭肇事肇祸等有暴力倾向重度精神病患者137名,其中病情严重、行为严重失控者近20人,由于不能及时入住医疗机构治疗,加之家庭人员缺乏必要监管措施,致使肇事惹祸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危害自己、殃及他人、殃及家庭、殃及社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有的则被家人关锁于铁笼、镣铐之中,生活环境十分恶劣,过着非人的悲惨生活。因此,有效地解决困难家庭有暴力行为且行为严重失控精神病人生活、医疗救助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不仅是关注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关系到患者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为真正帮助这些人实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缓解其家庭压力,保证社会安定,经我们多次走访患者家庭、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等部门并与之有关人员座谈,认为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民政厅,由民政厅研究并协调民康医院,将我市病情严重、行为严重失控的精神病患者送民康医院实行寄养,并就寄养期间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现予呈上请批示:

一、关于生活费问题

实行寄养人员生活费,按有关规定由寄养人员所在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低保,标准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用于支付患者在民康医院寄养期间生活费。对有监护人且有能力支付生活费的,在扣除患者享受低保待遇之外差额部分,由监护人自付;对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无收入、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患者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中予以补助,每半年结算一次。

二、关于医疗费问题

1、实行寄养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负责办理医

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2、实行寄养人员寄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寄养医疗机构从民政厅给予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先行垫付,年终结算。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核报后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支付。

    三、签订寄养协议

凡需进行寄养人员,由寄养机构(甲方)和寄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监护人(共同为乙方)签定寄养协议。甲方负责寄养人员诊治、生活和寄养期间管理,不得虐待或放弃治疗;乙方负责寄养人员费用支付。乙方如有违约,在得到甲方第一次告知后二十日至,即视为乙方违约,从次日起,解除寄养关系。

妥否,请批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