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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3-0134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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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3-02-20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3-02-2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银川市民政局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2月20日
银川市民政局系统基建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系统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程。
第三条 局纪检委、监察室依法对基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四条 参与标书审查。审核招标文件有无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款,审核招标程序方案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审核招标组成人员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条 参与并监督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防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竞标。
第六条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出席开标、询标、评标、定标工作现场,对招标、评标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和廉洁规定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程序、操作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投标人在招标期间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七条 检查资金是否坚持“计划用钱、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资金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资金支付是否严格坚持按照年度计划、建设程序、合同预算、工程进度付款以及有无违反财经纪律乱开支行为。
第九条 参与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审计。
第四章 廉政承诺监督
第十条 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项目的领导及处室负责人、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公开的方式签订《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 督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十二条 基建单位对承担的基建项目,所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和《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要及时报市民政局纪检委、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三条 检查基建项目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现行技术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批准的工程设计、有关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依据进行严格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具体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项目承办部门因不履行监管职责,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二)以打招呼、批条子等非组织形式影响基建工程项目正常进行的;
(三)以行政权力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导致延误工程进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标过程中向对方透露标底的;
(二)私自更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的渠道、品种、数量和计划的;
(三)不经局党委同意,私自同意施工方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加造价的;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和工程项目,同意拨付工程款的;
(五)隐瞒、扣留和非法处理工程建设中各种折扣和让利的;
(六)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的;
(七)在建设工程中向对方公开或暗示索要、收受钱物的;
(八)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银川市民政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民政局综合处 2013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