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局属事业单位对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水平,现将《银川市民政系统事业单位重要事项议事决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3年8月2日
银川市民政系统事业单位
重要事项议事决策暂行规定
为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局属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议事原则
1.市本级民政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凡属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原则执行。
二、议事范围
重要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重要事项具体是指:
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民政局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单位中心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布局调整的事项;
3.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4. 单位的人员编制与职能调整的事项;
5.人才引进、调进、工作人员招聘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技能)评定及聘任的有关事项;
6. 由单位决定或向上级部门推荐的奖惩、评优、评先事项;
7. 推荐或确定外出考察、进修学习人选的事项;
8. 市民政局党委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干部任免包括:
9. 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
10.单位内部中层该那不推荐、提名、任免;
11.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
12.根据需要,由单位推荐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
项目安排包括:
13.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或办公楼装饰、绿化美化等项目;
14.大型设备采购和应当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的设施设备配置项目;
15.涉及单位利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房屋出租。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6. 年度财务预算;
17. 大单采购和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内使用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
18.固定资产处置及债权债务的清算;
19.审计工作事项;
20. 其他应当列入集体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形式
根据所议事项,分别召开党委(总支、支部)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定,职工较少的单位可召开全体职工会议研究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的意见,都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四、议事程序
1.会前酝酿。会前,党政主要领导应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商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要时应将议题和主要内容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沟通、酝酿。对已经会议研究并确定意见的事项,需要再次提交会议研究时,应向参加会议人员说明理由。
2.会议表决。讨论重大问题时,每个到会成员都必须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3.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或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对议定事项当场作出决定。当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会议主持人可暂缓作出决定,留待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决定。对经2次以上讨论仍未形成决定的行政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对此负责,同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
4.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会议讨论议题。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客观、真实地记录每个议题每位与会人员的讨论、表决意见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5.经议事决策程序决定的重要事项,属《银川市民政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的,需提交局党委研究后实施。
五、议事纪律
1.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党和政府有关政策、上级指示为依据。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到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议的,经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2.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副职要对正职负责,并向正职报告工作。凡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
3. 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追踪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办人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4. 班子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泄露秘密的,予以责任追究。
5. 所讨论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按规定要求应当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监督检查
1.单位每年将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党委,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2.局纪委监察室对局系统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投诉。
3.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