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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4-007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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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4-08-25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4-08-25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民政局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民政局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5日
银川市民政局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约束和监督民政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做到采购活动公正、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代管单位的物资设备及设施的采购行为。局代管单位包括市双拥办、老龄办和慈善总会。
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桌、椅、文件柜等家具用具;电脑、打印机等电子产品;业务用设施设备如为救灾储备物资、为居家养老服务购买、建设的设备设施等。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民政局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财务室、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有采购计划的科室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局机关及代管单位的设备设施采购;
(二)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
(三)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防止因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四、采购过程
(一)审批计划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物资采购计划,要列明采购的种类、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和交付期限等;局业务分管领导对采购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单项或批量10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审签;单项或批量10000元以上(含)提交局物资采购小组审查后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签批。
购(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设施、设备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照银川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执行;
购(建)《目录》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下的设施、设备,由民政局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工程类项目200万元。
(二)询价、比价
分散采购通过公开询价、比价方式实施,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供应商少于规定数量的,应书面报告原因,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采购,确保所采购物资质优价廉。同类产品采购中,应不断更新采购供应商,不得长期保持不变。
(三)签订合同
采购活动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注明供货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采购合同副本报局财务室备案。
(四)履约验收
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五)结算
根据验收情况,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和财政资金结算办法结算。
五、其他
1、采购工作纳入局财务公开范围。
2、局监察室对采购小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3、局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制订完善各自的采购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报局机关监察室备案。
4、局物资采购审查小组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采购行为,审查内容包括:
(1)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购(建)《目录》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
(2)局机关分散采购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购(建)《目录》规定最低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审查局属单位货物类、服务类单件或批量在五万元以上(含);工程类单项或批量采购十万元以上(含)的采购计划。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