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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8/2014-0077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14-08-25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8-25
名 称:关于对《银川市民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关于对《银川市民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系,落实市委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银党办[2014]56号),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银川市民政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支出审批权限

  (一)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三公经费”支出、日常消耗性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审签;金额在3000元(含)至10000元的,局财务工作小组研究后,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审签;10000元(含)以上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需经局党委会议集体商议、民主决策,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专项资金由分管经费项目的业务处室编制支出计划、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10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签批;10000元(含)以上的,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审核后,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签批。

  二、严格支出审批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各类民政专项资金,要按时足额落实到位。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室提交经费使用计划书,由负责财务审批的局领导签批。财务室在财政集中支付计划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在不违反财务支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二)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拨付、发放资金的,或使财政资金滞留、影响资金效益发挥的,追究相关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各项经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及时进行审查和监督。

  银川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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