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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5-0007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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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8-17 |
责任部门: | 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5-08-17 |
名 称: | 关于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登记的通知 |
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建设单位: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支撑。2012年12月10日,银川市政府制定下发了《银川市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政办发〔2012〕1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后,各辖区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建设单位已签订《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的,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街道办事处持《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直接到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交易中心,根据《移交协议》办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权属登记上注记社区用房不得买卖。
二、《实施细则》出台后,各辖区街道办事处未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照市规划局提供的《2012-2014年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情况表》,将本辖区2012年12月10日以后规划的社区服务用房进行梳理,积极与开发建设单位对接,严格按照规划总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划的面积、位置对移交社区服务用房进行认真核实,补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而后持《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到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对建设单位确需对配置的社区服务用房进行位置调整的,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划调整之前,认真核查房屋性质、楼层及实用性,并会同辖区民政局共同商榷,提出具体意见。
三、三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与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协助办理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工作。特别是对2012年12月10日《实施细则》出台后需要补充签订产权移交协议的项目,三区民政局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补签工作。
四、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银川市城市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配合好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协议》的签订工作,共同建设美丽银川,为加强社区治理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附件:《2012-2014年住宅小区社区服务用房配建情况表》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