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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640100-108/2016-0501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21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 名 称: | 关于委托管理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的通知 | ||
三区民政局:
近5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银川市民政局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政府划拨、社区资源整合、辖区自建等多种方式,陆续建成了一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充分满足了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和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决定将已建成使用的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委托三区民政局运行管理,使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管理的目的
老年人大部分生活在社区,社区为老服务场所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乐”的主要依托。自201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为老服务设施配置建设,不断满足社区老年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需求,由市民政局牵头通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相继在社区建成了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了便捷、周到的服务,得到了一致好评。按照“四权分离”工作要求,此次将市建的“两中心”设施委托与三区民政局管理,目的是推进市、区、街道三级联动,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使老年日间照料的使用功能发挥实际价值,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进程。
二、“四权分离”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义
所有权多元化。按照“四权分离”工作安排,鼓励社区、物业及社会力量利用闲置房屋开办社区为老服务项目,产权由主办方保有。凡是由市级财政投入建设的为老服务机构,权属不变,委托管理及运营的单位或组织无权对产权进行处置。
使用权统一化。市民政局对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饭桌和幸福院的房屋、设备配置、为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明确,确保使用功能专一化。
管理权责任化。市民政局将市级建设的“两中心”委托与三区民政局进行管理并签订责任监管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外评价机制,做好监督、评价、规范运行等工作。
运营权多样化。由三区民政局通过委托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两中心”运行管理,管办分离。
三、管理运营的方法与原则
实行市民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分级管理原则。
市民政局指导三区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制定监督、评估、考核办法;建立外评价机制;对运行保障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三区民政局负责与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责、委托事项、运行程序、服务时限等。指导对使用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定期核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损坏和流失。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市民政局交待的运行管理评估、考核自查工作,保障运行经费及时核拨到位。
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初级评估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情况。监督承担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挤占、转让、抵押、出租和改变活动中心房屋用途,不得出租活动中心设施设备。正确使用运行保障经费,并按月公示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承担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好用好活动场所,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对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公开告示;对每天的活动内容、活动人数做书面记录;建立业务统计制度,设置意见箱(簿),接受老年人监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以确保老年人安全。
四、委托时间
自2017年1月1起,市民政局将市级建设的82家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按辖区属地原则分别委托与三区民政局进行管理(名册详见附件),委托时限暂定为1年。三区民政局可通过签订委托运行管理协议书,委托街道、社区居委会、有能力承担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对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并将委托运行管理协议书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五、管理人员配置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5〕256号)文件规定,人社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配置,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含两中心两块牌子一个阵地)、农村幸福大院、大型配餐中心分别按照2-3名给予配置。三区民政局落实好政策规定为社区老年活动中心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人员不足由三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保障人员到岗。
六、经费管理与使用
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运行保障经费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中心的水、电、暖、物业费、设施维修等基本运营,不能挪作他用。经费使用情况每三个月在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进行公示,上级部门每半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七、资产登记
市民政局对市级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的各类资产做固定资产登记、建立档案。清单分别留存市民政局、三区民政局。三区民政局负责对配置到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活动设备进行核查,帐物相符,登记造册,报市民政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设备据为己有或馈赠他人,一经发现,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并取消其管理运营资格。如有设备需报废,由运营管理单位报街道办事处,转报辖区民政局,汇总后按半年时限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待核查认定后报市财政局行使相关程序进行报废。
八、产权归属
(一)以市财政资金购买、新建的社区老年活动(日间照料)中心,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归所市民政局所有。
(二)利用辖区原有房屋设施,通过改建或扩建方式建成的社区老年活动(日间照料)中心,原产权仍归产权人所有,改扩建部分产权归原产权和市民政局共同产权,使用权属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社区资源整合、公建配套建设的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产权归提供房产资源的单位,使用权在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
九、考核评估
市民政局、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管理运行情况检查督查。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制。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运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解决。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民政局建立星级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评定机制,建立外评价机制,邀请第三方对从运行管理情况、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后续以奖代补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运营管理;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由三区民政局重新委托运行管理单位。以此推动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化运营管理。
十、工作要求
三区民政局要积极落实好“四权分离”工作精神,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做好委托管理后的各项工作,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居家养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发〔2015〕256号)文件规定,积极协调本级财政拨付给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运行保障经费,并足额使用到社区老年人活动(日间照料)中心。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和考核结果,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市民政局再拨付运行保障经费。
银川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1日
委 托 书
甲方:银川市民政局
乙方: 区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银川市养老服务发展工作进程,创新为老服务管理方式,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委托×××民政局进行管理
二、甲方负责指导全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监督、评估、考核办法。建立外评价机制。检查保障运营经费使用情况。
三、乙方负责与承担运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监督运行管理单位管好用好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做好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财产登记造册,并定期盘查,每一季度汇总交甲方备案。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对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设施进行维护。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文体活动。做好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市级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运行保障经费。乙方保证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
四、乙方指导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提供如下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上网阅览等服务。
(二)在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发展文体团队、兴趣小组,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举办音乐、书法、绘画、健身、手工制作等比赛活动,活跃老年人文化生活。
(四)参照国家法定作息时间安排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要。
(五)将中心管理制度上墙,公示活动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公开告示,每天活动人数做书面记录,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与参加活动的老年人签订活动协议书(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联系,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时予以救助。
(八)组织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管理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九)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老年人安全。
(十)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建立活动中心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制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五、乙方要监督运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活动中心的性质和功能、侵占、挤占活动中心场地、设施或改变其性质;不得在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挂临时机构牌子。严禁利用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进行各种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有害于社会稳定以及各类非法违规活动。
六、乙方辖区确需改变本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的用途或性质的,乙方要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在另行签订本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运行管理合同后,市民政局对用于装修、投入活动设备的各项投资费用进行清算,核销固定资产投资。乙方要做好所有善后处理工作。
七、甲乙双方对运行管理单位擅自改变活动中心的性质和功能、侵占活动中心场地、设施或改变其性质的,进行通报批评,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停拨运行管理保障经费,解除管理协议。
八、本协议书为不可撤销的合同,一式六份,市民政局、区民政局、三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移交单位(加盖公章): 接收单位(加盖公章):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