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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92G/2022-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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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11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为统领,认真落实我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强化特困人员兜底保障作用。近年来在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基本生活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工作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对象精准认定上、审核确认严谨上、监管机制待完善、动态监测滞后等方面还存在缺漏项,现就下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认定条件,确保救助对象精准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6号)规定,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严把审核确认关口,确保程序规范严谨
(一)申请受理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个证明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
要严格做到审核公示、确认公布。对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为特困供养人员的,乡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及时完善系统信息,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申请人救助供养待遇。
(三)公示公布
要严格做到审核公示、确认公布和终止供养公示。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公示期仍为7天。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四)书面告知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乡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开展生活能力评估,确保分类定标准确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对新增特困人员,要做到一经确认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存入档案。对已享受待遇的在册特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具体评估指标、评估标准见附件)。
四、实施照料护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提升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银川市印发了《银川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银民发[2021]119号),《方案》从照料服务、服务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就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抓好落实。一是一人不漏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具体协议内容见样表);二是各县(市)区要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从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内容等方面,对照料服务人(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合理运用评估结果(具体评分标准见样表);三是各县(市)区要建立供养对象定期探访制度和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照料服务工作;四是扎实做好探视巡防和动态监测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从村(居)党员干部和帮扶单位中选择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探视和动态监测责任人,每2个月至少上门巡视1次、电话问候或视频连线2次,动态掌握供养对象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情况,并做好记录(具体探访巡查及动态监测记录内容详见样表);五是加强对精神障碍患者和患有传染疾病的特困人员的管理。对患有精神病的特困人员,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民政精神卫生机构或有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救治,县(市)区没有精神卫生机构的,可安置到自治区级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治。病情稳定后,可选择在社区居家继续服药治疗,也可转入县(市)区民政精神卫生机构或有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进一步康复治疗。严禁将精神障碍患者供养在供养服务机构,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和伤害。
对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可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专业医疗机构救治,待病情稳定且不具备传染性后,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接收其入住进行集中供养。
五、加强资金规范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特困供养救助金包括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含衣、食、住、暖等)照料护理补贴、医疗费和丧葬费。
(一)集中供养
一是机构运转经费。“公建公营”管理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含护理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等需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供养救助资金;“公办民营”管理的供养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执行;二是供养资金拨付。各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末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照料护理档次,向辖区民政局上报申请拨付资金的请示,经辖区民政局审核后,按月将基本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拨付供养服务机构;三是供养资金使用。各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等要求,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资金使用后要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分散供养
基本生活补贴按月发放通过银行支付到个人账户;照料护理补贴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照料服务方。
六、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按照“建档立卡、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及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义务能力的)印证资料、特困供养申请及授权书、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可按年度单独存档)、入户调查表、特困供养对象民主评议表、特困供养待遇审核确认表、新增特困供养对象公示、新增特困供养对象发布、申请特困供养待遇不予确认告知书、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终止供养救助对象公示、特困供养待遇终止告知书、特困供养待遇动态管理记录(可按年度单独存档)。
七、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管责任压实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要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县(市) 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并及时将复审资料上传民政云系统,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二是加强资金检查力度。严格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下拨到乡镇(街道)和机构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或聘请第三方进行1次审计,检查或审计有通知、有记录、有通报或审计报告。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县(市)区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认定为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不断档、有保障。
(三)组织政策培训
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业务培训,使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四)开展政策宣传
各县(市)区要利用政务网、信息公示栏、宣传手册、发放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银川市民政局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武利群,电话:688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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