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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92G/2023-00047 发布日期:2023-05-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民政局
名 称:关于印发《2023 年银川市民政局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 年银川市民政局普法依法 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银川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法办普组〔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银川市民政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民政局

2023526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段鹏阳6888767)

2023年银川市民政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八五”普法实施意见实施中期评估年,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至关重要。银川市民政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主线,围绕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四个示范引领”,以做好“八五”普法中期检查评估为抓手,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基层治理和落实普法责任制上下功夫,不断健全普法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遇事找法的自觉性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开展重点内容普法宣传

1.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培训班,促进民政系统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专题学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依托宁夏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银川智慧普法云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自主学习与集中教育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增加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针对性、时效性。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等权威读本的学习宣传工作。

2.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

3.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将党内法规学习宣传融入民政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廉政教育、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党建活动中,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二、大力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4.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关于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重要署名文章精神。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宪法学习宣传列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深化“ 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宪法宣誓、主题宣讲、微视频等形式送宪法进机关、单位、企业、乡村、社区、网络切实增强全体民政干部职工和民政服务对象宪法观念。

5.广泛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教育。在民政系统内部开展民法典学习,将民法典学习列入支部学习内容,设立干部学法专题。以“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学习宣传为主线,创作民法典短视频等优质普法作品开展民法典知识竞赛等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6.围绕社会和谐稳定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禁毒同行塞上同梦”禁毒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民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三、落实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7.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实践养成、完善民生制度保障。将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要求融入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融入精神文明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配合开展  “文明银川 德法相伴”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普法宣传,努力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养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维护社区平安稳定,促推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8.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分别明确应知应会法律目录,积极落实2023年度全市国家工作人员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工作。年内至少组织1次民政系统干部现场旁听庭审或观看网上庭审视频活动,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的运用,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基本依据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

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9.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20周年为契机,认真开展2023年度“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加强动态管理。创建一批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0.扎实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深入推进乡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提升基层干部法治水平,依托网格员走访月大走访、城乡民主协商月等活动,积极开展法律  “进农村”“进社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民政业务领域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民政服务对象,开拓普法宣传阵地,发挥行业协会、志愿者团体、社工组织和村(居)委会在普法中的骨干作用,大力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不断夯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基础

11.组织开展“八五”普法中期检查评估。认真对照银川市“八普法实施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面自查,补齐短板,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强化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行周密组织、科学评估,高标准完成全市“八五”普法中期检查评估,高质量迎接全国和自治区验收。认真总结“八五”普法以来的经验、做法和成效,通报中期评估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八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相关工作。

12.深入推进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总要求,结合行政职能调整,修订完善民政局“四清单一办法”并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开展民政局2023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推进普法责任制落实见成效,逐步形成各业务科室、基层各单位广泛参与的 “大普法”工作格局。

13.加强普法依法治理队伍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培训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者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附件:2023年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知识点

附件

2023年度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1.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3.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求。

4.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坚持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位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5.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要举措。

6.党的十九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任务,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

7.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8.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试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9.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10.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

1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12.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13.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坚持党带头守法,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14.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15.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6.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17.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18.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19.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

20.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

21.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

23.在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的同时,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2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5.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26.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7.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28.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29.严格执法资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30.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

3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32.全面推行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统一规范法官、检察官办案权限。加强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监督管理,明确法院院长、庭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健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权责清单。

33.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3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35.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3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37.将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38.建立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推动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39.牢牢抓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条主线不断丰富和完善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40.涉外法治工作必须加快战略布局,掌握主动权。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

41.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的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不断补齐短板。

42.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要坚持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按照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处理问题,释放正能量,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

43.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

44.要教育和引导法治专门队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45.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制度。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大法治专门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

46.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把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47.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48.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必须具备的素质本领。

49.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50.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宪法及其相关法

51.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54.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56.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7.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58.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59.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0.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3.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5.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6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8.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7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76.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80.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6)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7)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8)决定特赦;

1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8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8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8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89.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9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9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9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1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94.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三类犯罪:(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95.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96.软暴力是指为牟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9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98.以下四类主体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一是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99.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00.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三、党内法规

10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10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103.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104.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05.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106.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107.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108.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09.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110.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111.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11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1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14.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115.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116.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117.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118.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19.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120.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121.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122.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12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124.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125.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126.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127.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128.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129.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30.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3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32.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33.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13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3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37.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8.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0.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1.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2.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3.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44.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5.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46.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7.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8.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9.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50.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民法典

15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5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5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54.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55.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6.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57.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5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159.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6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61.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6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63.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64.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6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66.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167.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6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169.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0.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7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72.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7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74.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175.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76.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77.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178.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9.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180.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8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82.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8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84.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85.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8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87.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88.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89.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0.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19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9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9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9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95.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196.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97.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19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9.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200.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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