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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3-11-16
来源:银川市民政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民政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扶贫办 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38号)文件精神,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托底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集中照护的困难重度残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以上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三)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条件。

三、怎样申请

需要申请集中照护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川市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申请确认表》,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

四、审核程序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困难重度残疾人实际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据实填写本级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对申请人身份类别、残疾类别等级等信息,符合条件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核确认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照护服务形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 资金保障

困难重度残疾人被集中照护后,其个人领取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由其个人或监护人按月领取后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

困难重度残疾人在支付给集中照护机构个人领取的政府救助补助资金后仍有不足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政策咨询: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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