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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11-0528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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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1-08-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牧局(动物防疫检疫站) | 发布日期: | 2011-08-17 |
名 称: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必须检疫合格。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起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
经营者的报检申请 |
1、经营者(畜主、货主)口头或书面报检; 2、出具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或产地检疫证明; 3、对报检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实行检疫或消毒; 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实行消毒的出具消毒证明,发现有染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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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动物防疫检疫站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办理流程图
1、经营者(畜主、货主)口头或书面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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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有效期内的免疫证明或产地检疫证明; |
3、对报检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实行检疫或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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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实行消毒的出具消毒证明,发现有染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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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