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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7/2021-00287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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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名 称: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面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了确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上市的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农业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不给疫情防控大局添乱。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下发《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望认真执行。
附件: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市出现多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确保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农业生活必需品有序供应是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和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的重要因素。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从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在保供环节的重要性,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督导,防止生产环节农兽药残留超标现象发生。要组织人力深入种植基地、养殖场等生产一线开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的督导,查阅用药记录,督促生产者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避免因追求生产速度和产量而盲目用药、违规用药。确保生产环节不出现禁用农兽药等的使用和不发生限制性农兽药等的超标现象。
二、强化督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采取突击性检查方式,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经营实体店进行所销售产品种类、数量尤其是库存农兽药的排查,以防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流入生产使用环节,同时查询经营者在销售时是否履行了农兽药正确使用、应注意的事项等告知义务,以提高使用者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水平。
三、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生产者线上技术服务指导。各县(市)区要组织所在地农业技术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点对点”指导农户安全用药和按操作指南进行标准化生产,提高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性。
四、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上市的主要农产品,灵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监测不断档。一是督促有条件的生产企业针对其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农兽药的残留的速测,严防农兽药超标产品进入销售环节;二是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加大风险监测力度,通过监测结果反向督促生产者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农兽药;三要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要求,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队伍,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筛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五、严厉打击违规销用农兽药行为。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一旦发现违规销售、使用或监测出有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应从快从严处理。一是对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决不能在关键时期给疫情防控大局添乱。
六、推进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疫情防控期间既减少人员接触又压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产者按照《银川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使用和管理规定》,在做出郑重承诺基础上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严格上市产品附带合格证机制,引导生产者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理念,坚决防止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流向餐桌。同时加大对未试行合格证的生产主体的监督巡查、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其按要求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七、妥善处置农产品量安全突发问题。各地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问题,坚决防止事态发酵和放大。
八、加强个人日常防护、防止因过失造成疫情扩散。做好个人疫情防护工作,除特殊需要,不进入新冠风险高中地区、不参加无关聚集活动,注意出门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勤消毒,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就餐防护措施、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等。强化自律,确保不因自己的防护过失造成疫情扩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