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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82123/2022-00177 发布日期:2022-03-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名 称: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银川市2022年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银川市2022年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要求,及时发现和防控风险隐患,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2年全区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宁农(质)发〔2022〕3号文件精神和《银川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银农发〔2021〕67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方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2022年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2022年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2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质)发〔2022〕3号有关内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结合各地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布局,完善部、区、市、县四级分工、上下联动的监测工作机制,增强监测时效性、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监测工作在排查隐患、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监管执法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

二、监测任务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1.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承检机构完成抽样工作。2022年承担国家例行监测(风险)任务第一次为灵武市、第二次兴庆区、第三次贺兰县,不足品种由其他县区调整补充。

2.监督抽查任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提供辖区生产主体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抽样计划依据国家方案适时调整并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二)区抽任务全年完成3000批次,其中例行监测(风险)1800批次,监督抽检1200批次。具体:

1.区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厅委托区级检测机构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2022年银川市承担区级例行监测抽样顺序和数量为第1次(灵武市和永宁县80个批次)、第2次(兴庆区和贺兰县90个批次)、第3次(西夏区和金凤区80个批次),请各县(市)区农村局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完成抽样工作。

2.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由农业农村厅委托区级检测机构开展监督和检测工作,2022年银川市承担区级监督抽检顺序为第1次(贺兰县、兴庆区)、第2次(金凤区、西夏区)、第3次(灵武市、永宁县),请各县(市)区农村局配合区级抽样单位做好抽样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对蔬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水果产品等有针对性进行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其中:市本级监测1000批次,各县(市)区农村局配合市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成400批次的监督抽检任务,并做好抽样送检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详见附件5。

三、实施单位

(一)定量检测。定量检测由市本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其中: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例行监测(风险)和监督抽检共1000个批次样品检测任务,市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各自承担100批次样品检测任务。永宁、灵武、贺兰县分别承担400个批次样品例行监测(风险)和监督抽检任务,兴庆、金凤、西夏三区分别承担200个批次样品例行监测(风险)和监督抽检任务。各县(市)区抽检任务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取得“双认证”资质的检测室承担,无检测机构和检测能力县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制定本级监测计划方案,并向市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报备。

(二)定性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由市级检测机构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实施。对2021年、2022年项目中创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固定监测点、“合格证+追溯码”“合格证+检测”示范点,统一完善快速检测手段,开展固定监测分析。每个点全年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不少于500批次。每个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全年监测500个批次以上,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开展检测进度工作,详见附件3。

四、抽样环节

快速检测和定量检测抽样地点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确定,要突出地域特色,针对当地当季上市农产品重点抽检,要完善随机抽样,扩大抽检覆盖面,避免出现一地多抽而其他主体没抽到的情况。重点在本辖区生产基地(种植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产地运输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抽样。生产基地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不足时的补充。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散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公司),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果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提供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点,积极配合做好国家、自治区、市本级的抽检工作,确保今年各项监测工作顺利完成。

五、监测品种与数量

(一)监测品种

1.蔬菜产品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主要包括番茄、辣椒、黄瓜、苦瓜、茄子、西葫芦、菜豆、长豇豆、芹菜、菜心、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芫荽、菠菜、叶用莴苣、大白菜、韭菜、普通白菜、萝卜、马铃薯、葱、茼蒿、苦菊、菊花菜、黄花菜。供港基地品种:菜心、芥蓝、迟菜、乌塌、学斗。食用菌本地生产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杏鲍菇等鲜品。监测的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或产销季节作适当调整。蔬菜产品例行监测抽样计划见附表1。

2.畜禽产品监测的品种主要为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全市完成畜禽产品例行监测100批次,抽样计划见附表4。

3.水产品监测品种主要为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水产品,其中,当地生产的品种主要有:鲤鱼、草鱼、鲫鱼、鲢鱼、鳙鱼等大宗养殖品种及南美白对虾、加州鲈鱼、斑点叉尾鮰、河蟹等名优养殖品种。当地消费的品种主要有:南美白对虾、大黄鱼、鲆类(大菱鲆、牙鲆)、加州鲈鱼、乌鳢、鳜鱼、鲟鱼、鲶鱼(包括黄河鲶等)、斑点叉尾鮰、河蟹等主要消费水产品。全市完成水产品例行监测100批次抽样计划见附表4。

4.水果产品监测的品种主要为苹果、梨、鲜食葡萄、西瓜、甜瓜、草莓、桃、枣、杏。水果产品例行监测抽样计划见附表4。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2:4,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批次,同一品种限抽1个批次;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限抽1个批次。每次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至少2个县(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的所有县(区)。

2禽产品猪肉、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5,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5,猪肝在屠宰场抽取。养殖场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批次。屠宰场每个养殖户限抽1个批次,同一屠宰场抽样总数不超过6个批次。批发市场同一摊位同种产品限抽1个批次。每次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至少2个县(区),全年抽样应覆盖到被监测城市的所有县(区)。

3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5。同一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同一摊位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2个批次。

4、监督抽检。(包括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3个农产品大类的监督抽查数量应不少于任务量的40%,“三前”环节抽样数量应不低于任务量的60%。

六、监测方法

(一)监测时间

1.定量检测:定量检测每个季度开展1次,各县(市)区开展的本级抽样批次样品不得跟区、市抽样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避免出现同一批次同一个样品重复检测的情况。

2.快速检测:各县(市)区检测站及乡镇监管站每月1次,每月25日前完成检测并做好数据统计上报。

(二)监测项目

1.定量检测

1.1市本级定量检测项目

种植业产品必检项目:毒死蜱、克百威、阿维菌素、氧乐果、噻虫嗪、灭蝇胺、甲拌磷、虫螨腈、腐霉利、乙酰甲胺磷、吡虫啉、啶虫脒、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畜禽产品必检项目:牛肉中地塞米松,猪肉中磺胺二甲嘧啶、强力霉素,鸡肉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鸡蛋中氟苯尼考、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

水产品必检项目:产地环节(氧氟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市场环节(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孔雀石绿)。

1.2 各县(市)区定量检测项目

各县(市)区定量抽检项目,可以参照市本级方案。

2、快速检测:快速检测法监测项目为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按GB/T5009.199-2003规定执行。

(三)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GB 2763-2021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种植业产品不合格报告只出具在GB 2763-2021中能查到残留限量的参数。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 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 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5.常规药物 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 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0.3 μg/kg。

2.禁用药物 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 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 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药物的判定以甲砜霉素≤50 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 μg/kg。

6.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 μg/kg。

7.常规药物 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 μg/kg。

(四)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法监测结果按照GB/T5009.199-2003标准进行判定,农药残留抑制率超过50%的为不合格。

七、结果报送

每季度例行监测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分别编写监测分析报告,分析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

八、结果报送

(一)结果反馈。承担抽检任务的市、县、乡各检测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受检单位。当季较早抽检的,最迟半个月内反馈监测结果。发现有违规用药问题的,应在8小时内反馈给受检单位,同时报告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乡镇监管服务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结果汇总报送。各县(市)区例行(风险)风险监测前三季度结果报送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30日前报送检测结果,12月15日前报全年检测报告及工作总结。请各县(市)区将例行监测结果按时报送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将本季度汇总报告报送至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局审核后,以市为单位形成本季度例行监测分析报告。

九、经费安排

2022年补助各县(市)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15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2022年银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工作方案》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严格落实检测任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十、工作要求

强化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已纳入乡村振兴考核、食品安全考核、“菜篮子”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属地食安委、政府汇报本年度监测计划和工作情况,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市抽、县抽任务顺利完成,达到本地区农产品抽检量目标要求。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完成国抽、区抽任务,在样品采集、贮藏、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突发性农产品安全问题等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抽检工作。

)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抽检工作。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各抽检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数据,不得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或自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查的信息,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有偿活动和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按时报送数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分别于7月20日、12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全年度辖区监测工作总结(含市抽、县抽、核查处置任务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对于市场环节的不合格样品信息,各监测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可作为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监测预警和联防联控。

相关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结果统计表及结果判定等按照《银川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有关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史红雨,联系电话:6889010,电子邮箱:ncp6889010@163.com。


附件1.分析评价报告模板

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

附件3.银川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表

附件4.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体快速检测任务表

附件5.2022年银川市例行(风险)和监督抽检计划表

附件6.蔬菜、食用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附件7.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附件8.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附件9.不合格样品基本情况(样)表

附件10.样品信息汇总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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