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17/2020-0023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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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宁农(产)发〔[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葡萄酒业发展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银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规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测评价和资格取消,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网络销售平台等轻资产企业年销售农产品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规模不作要求)。通过网络销售的农产品收入占企业农产品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从银川市辖区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80%以上。
(五)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六)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上无违法失信记录;无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七)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伙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以上,粮食企业自有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企业自有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水产企业自有基地面积300亩以上,畜牧类企业中奶牛、猪、羊存栏1000头(只)以上,肉牛存栏500头以上,禽类存栏10万只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配套服务。互联网销售企业与农户、新型经营主体、村级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价款总计4000万元以上。
(八)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银川市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九)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填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财产损益表;
(五)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审计报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年初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申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动态,征求同级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社、税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并由政府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经认定的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银川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运行监测与管理
第十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十一条 实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3月中旬之前,将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的财务报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各县(市)区材料汇总与审核。3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评价,提出保留或取消市龙头企业资格的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取消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兼并、重组、破产的;
(二)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由于管理措施不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六)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七)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不依法缴纳职工社保费用或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八)企业不按时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的;
(九)具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十)具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设立子公司需要认定龙头企业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银政发〔2009〕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