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07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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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国资委,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银川市牛奶产业稳定发展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牛奶产业稳定发展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银川市牛奶产业稳定发展专项担保基金的集中扶持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向牛奶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规范银川市牛奶产业稳定发展专项担保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16〕2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牛奶产业稳定发展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奶产业担保基金”),是指以银川市财政性资金发起设立,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遴选的符合资质和要求的专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构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降费、分险作用,专项为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增信、融资等服务,解决奶产业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第三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按照“政策引导、担保增信、风险分担、规范运作”的原则运行,建立“企业自主申请、担保核保增信、银行审批放款”的贷款办理机制,着眼解决奶产业养殖企业普遍存在的抵押物缺乏问题,重点推进“农业设施抵押”“活体抵押+监管保障”“青贮抵押+监管保障”等创新业务模式,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为奶产业养殖企业提供低门槛、高效率融资担保服务。
第四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规模2000万元,基金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清理、回笼结余基金资金,并上缴市财政局,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决定是否延期使用。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银川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奶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提供银川奶产业发展情况及经营主体有关动态情况;
2.申请奶产业担保基金的财政预算,执行资金划拨、变更基金规模;
3.遴选优秀的担保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托管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内容;
4.指导担保机构选定合作银行并开立专户,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5.定期统计各合作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安排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6.根据合同约定对担保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奶产业担保基金运营进行监管。
第六条 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选择合作银行;
2.负责奶产业担保基金日常运营,开展项目调研、贷款担保、保后管理、贷款清收、风险防控等工作;
3.开展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业务,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担保手续;
4.每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担保业务数据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协助合作银行追索欠款;
6.负责统计贷款本金损失数据,并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履行合同约定的基金放大倍数;
2.合作银行对纳入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对借款人抵押担保要素不足情况的,充分运用融资担保风险体系提供融资增信渠道,提高借款人贷款额度;对原来存量部分抵押贷款纳入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的,应当相应减少借款人抵押价值资产;
3.对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4.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从借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贷款风险,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法合规性;
5.按月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及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6.当贷款风险出现时,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及担保机构通报,并根据相关协议负责追索欠款。
第三章 投资与运作
第八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担保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中,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补偿基金项下担保贷款项目配资和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各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支取、划转专户内资金;专户内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年终计入基金本金。
第九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以10倍比例撬动银行为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企业发放贷款,用于缓解企业短期资金流转压力,首个年度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
第十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支持的方向和条件:
1.在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奶牛养殖,已签订真实、有效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的养殖经营主体;
2.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征信状况良好;
3.奶产业担保基金贷款资金具体用于购置生产资料、良种繁育、品牌建设、新技术应用和技术装备改造升级等农业生产相关活动;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业务办理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客户申请、调研审批、办理放款、到期还款。
1.客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奶产业养殖企业可通过线上方式或线下等方式进行业务申请,具体业务由担保机构审核受理。
2.调研审批。审核受理的业务,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各自独立调研或联合调研,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各自独立进行业务审批,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放款手续。
3.办理放款。借款人收到担保放款手续办理通知后,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签署担保贷款相关合同,缴纳担保费,办理反担保手续。上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担保机构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放款,合作银行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4.到期还款。贷款期间,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规定开展贷后(保后)管理工作。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合作银行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全额结清合作银行贷款本息后,担保机构为借款人办理抵质押物解押手续,担保贷款项目结束。
第十二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单户企业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贷款到期后符合续贷续保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贷款续贷续保。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执行担保费率0.7%/年。合作银行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最近一期LPR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50BP。
第四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接受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资委、受托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担保机构因秉持“保本微利”的原则,除收取担保费外,不额外收取基金管理费。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做好奶产业担保基金筹集、拨付、清理、回笼等工作,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开展基金运营情况日常监管检查、绩效评价、担保机构考核等工作,将监管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是否延用该担保基金的评价标准。市农业农村局按时进行基金本金、基金利息及有关基金担保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在合作年度内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发生风险代偿时,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三方按照3:5:2的比例分担,即贷款风险的30%由担保基金承担、50%由担保机构承担、20%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到期发生逾期的,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机构和市农业农村局,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联合向借款主体追偿,追偿期60日(自担保贷款到期之日起算),追偿期结束后未追回的贷款,由奶产业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分别按照30%、50%分担比例履行代偿责任,剩余20%分担比例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代偿责任范围仅限逾期贷款本金余额及正常利息,罚息、复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作银行不得向奶产业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追索。
第十八条 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及奶产业担保基金在其所承担的代偿责任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奶产业担保基金所承担份额由担保机构代为追偿,合作银行所承担份额由其独立追偿。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现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偿还的现金,按照双方承担的风险比例原渠道返回各自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强化风险防控主体意识,坚持审慎放贷,严格控制贷款不良率,奶产业担保基金项下贷款本金逾期不良率达到4%(含)后,暂停办理新增业务,待不良率下降至4%以内再行恢复新增业务开展。存量业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当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担保机构及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各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合作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内部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发放贷款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资金损失赔偿责任,市农业农村局、担保机构不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奶产业担保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应对奶产业担保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担保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农业农村局应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担保机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奶产业担保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银川市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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