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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1/2019-001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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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名 称: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金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性安置人员纳入职业年金缴纳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
金凤区人社局:
《关于政策性安置人员纳入职业年金缴纳范围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职业年金的办理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实名编制内人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据此,《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职业年金建立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的范围是实名编制内在职人员。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企业年金
作为广大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补充的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36号令)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第五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立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按规定,参保单位应当将年金方案报所在地县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综上,金凤区人社局提出的“……《办法》中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原两路、流动办人员、部队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没有明确的政策和缴纳比例。至今,此类人员仍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的问题从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均已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部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实名编制内的,可纳入职业年金缴纳范围;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实名编制内,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36号令)相关规定参加企业年金。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