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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5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08-12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8-12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

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委和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免罚审慎监管制度,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全领域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制度,推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涉企柔性执法。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在体现企业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采取合理执法方式、方法、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二)主动服务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涉企柔性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

(三)教育先行原则。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四)非禁即允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放宽审批范围,打破经营限制,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经营。

(五)公正公开原则。柔性执法程序应简单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柔性执法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公开,形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工作方法

认真落实“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创新涉企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新政企政商关系。

(一)行政告知建议。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和公众号等各种信息途径,主动向辖区相关企业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各项地方劳动保障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主动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引导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二)行政约谈告诫。针对企业内部因制度缺失发生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向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问题,警告、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对企业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和行为要求,以教育告诫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或处理。

(三)行政走(回)访提升。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重大执法案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回)访,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对“最多跑一次”审批事项,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固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或资料。编撰行政违法典型案例,总结特定案例发生特点,优化和巩固涉企柔性执法的效果。

四、实施程序

(一)涉企柔性执法的申请。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涉企柔性执法,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应当准许。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涉企柔性执法。

(二)涉企柔性执法的裁决。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涉企柔性执法意见书等相关文书。涉企柔性执法文书应当载明涉企柔性执法的目的、内容、时间、涉企柔性执法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实施涉企柔性执法:

1、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行政有关事务。

2、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行政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3、其他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三)涉企柔性执法的终止。

1、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涉企柔性执法、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涉企柔性执法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2、实施涉企柔性执法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3、其他需要终止涉企柔性执法的情形。

(四)涉企柔性执法的监督。

1、实施重大涉企柔性执法,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2、实施柔性执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五)涉企柔性执法的记录。

在开展涉企柔性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涉企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涉企柔性执法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应当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立案归档工作,涉企柔性执法立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目录、相关文书、音视频(含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有关证据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人社局涉企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宣传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全面提高全员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积极推进本辖区涉企柔性执法工作。

(二)注重统筹结合。把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与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务求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推动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内外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阶段任务落实不力的,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帮助解决。

附件:1.银川市人社局涉企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

            免罚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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