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1-0016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1-09-02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9-02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23 号),进一步建立健全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提升仲裁与司法公信力,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号),及《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8〕23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标准、程序等,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高效、便捷、灵活的优势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终结仲裁程序之前,应与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进行沟通。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及时执行的,应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完善和健全制度

    (一)健全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承办案件业务庭负责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对法律有规定但由于对法律理解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进行统一规范,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例等进行双向沟通和探讨,对分歧较大、无法统一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提交相关材料,获得指导和借鉴。

(二)做好裁审工作信息共享。

1.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建立银川市裁审衔接微信群,吸纳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方面的法规政策、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过而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给相关仲裁机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性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中涉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反馈给同级人民法院。

    2.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对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调取仲裁案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凭借人民法院介绍信当日办理调取手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人民法院判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卷的,人民法院凭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介绍信给予现场借阅。

3.抓好裁审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

    (三)加强裁审案件办案指导。

   1.加强案件处理前沟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就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沟通,力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用标准相一致,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就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2.加强案件讨论交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认真梳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讨论交流,特别是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法律标准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交流。

    3.发布典型案例。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总结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案情介绍、请求事项、处理结果、争议焦点、案例评析、法规依据等方面整理典型案例材料。

   (四)建立仲裁与诉讼庭审互听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不限地域、不限级别向对方提出旁听、观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庭审要求,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配合,合理安排。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办理该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受邀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加旁听。

    (五)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指定一名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

(二)加强考核监督。各县(市)区要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纳入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等方式,对落实裁审接工作等进行考核。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自觉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监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申请书(表样)

  

附件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 (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 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 限)。

事实和理由:

####)……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 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