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稳岗就业>工作信息
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09W/2022-00060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失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
银川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苏银产业园管委会、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银川市失业应急预案》已于2022年5月11日银川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 系 人:杨婉君 联系电话:8772702
邮 箱:yccy511@163.com
银川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失业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防范我市整体或某县(市)区、工业园区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人员异常增加(以下简称“严重失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失业问题的应对工作。
(四)启动条件
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我市整个区域或某县(市)区、工业园区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突发关停破产或者大量裁员情况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业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失业应急工作,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业应急工作。
2.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失业应急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失业应急工作,做到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3.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突发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减少失业人员数量,最大限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4.预防为主、常态防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应急工作,建立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有效机制,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决定和部署全市失业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处置,具体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失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失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保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成立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失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其他各成员单位为协作配合部门。
1.市发改委:参与拟定就业失业等领域的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提出促进就业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拉动就业的政策。
2.市工信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鼓励工业行业的发展,加大就业承载能力。
3.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对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核心人物予以严厉打击,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4.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家庭及时审核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5.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实施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费用,确保资金渠道畅通。
6.市总工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导致失业的职工权益维护。
7.市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导致失业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
8.市就创中心:负责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9.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
三、信息监测与收集
建立应对严重失业问题的信息监测、报告、研判、预警等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失业预警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失业预警指标
1.评价指标。用于确定失业警报级别,包括城镇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待遇人数异常、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撑月数、企业裁员规模。
2.监测指标。用于分析、评估我市经济发展变化和失业问题严重程度,包括GDP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出口增长率、投资总额增长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增长率、返乡农民工比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等。
(二)预警信息监测
1.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失业监测预警。市本级对142家用工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并建立每月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2.建立乡(镇、社区)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实行全时段、全覆盖的失业预警监测。开展常规性、临时性失业情况统计和相关失业状况抽样调查,进行失业风险分析。预测失业情况发展趋势,及时反馈失业预警监测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当某个行业或企业突发失业问题时,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实行企业运营及用工变化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全市各类从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均纳入运营及用工变化情况定期报告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社区)汇总后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概况、从业人数增减变化、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裁员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内容。
四、预警响应
(一)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Ⅰ级警报发布橙色预警信号,Ⅱ级警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Ⅲ级警报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Ⅰ级(重大):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1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8%以上);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3个月以下;我市辖区内某行业的多家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该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且造成1000人及以上失业;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造成500人以上失业;从业人员在600人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50%及以上,且引起失业人员群体性上访。
Ⅱ级(较大):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7%-10%(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8%);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我市辖区内某行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60%,且造成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失业;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造成3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失业;从业人员在4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50%及以上,且引起失业人员群体性上访。
Ⅲ级(一般):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5.5%-7%(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5%-6%);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6个月及以上12个月以下;我市辖区内某行业的多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50%以下,且造成300人以上500人以下失业;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造成200人以上300人以下失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单个企业一次性裁员50%以上,且引起失业人员群体性上访。
(二)预警报告
1.重大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对Ⅲ级(一般)预警要在12小时内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对Ⅱ级(较大)和Ⅰ级(重大)预警要在2小时内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五、应急处置
(一)Ⅰ级(重大)情况处置
1.启动程序。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失业预警,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挥,紧急研究制订失业调控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工作。
2.失业调控。紧急实施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通过政府代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吸纳就业;落实紧急促进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用工需求;组织具备相关能力的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劳务输出,加大岗位开发力度,开展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并组织实施特殊的就业援助政策;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中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3.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失业援助计划。政府增加阶段性购买公益性岗位数量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对经营困难企业“一对一”制定援助计划,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和吸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统筹就业资金,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上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每人800-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引导和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集中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同时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等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尽快重返劳动力市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积极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场地、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促进就业。依托全市10家充分就业社区重点开发社会管理、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性岗位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社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依托人力资源产业园、经开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及各类产业园区,输送不少于200名失业人员帮助实现重新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产业园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在15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全力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对利用失业问题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参与非法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等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加强重点地区、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护。第一时间介入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的职工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对职工做好释疑工作;督促企业全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如失业问题非常严重,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二级和三级失业应急相关措施进行处置。
(二)Ⅱ级(较大)情况处置
1.启动程序。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失业预警,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失业调控方案,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2.失业调控。适时出台扶持企业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宽松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增加公益性岗位,引导和鼓励开展职业培训;落实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相关政策。
3.应急措施
(1)帮扶企业开发就业岗位。鼓励企业通过政府就业奖励政策分流安置职工,对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工资补贴、就业援助津贴、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稳定就业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稳定就业政策。对吸纳失业人员并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企业,按照1100至50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用于稳定就业岗位;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鼓励和扶持大众创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生产启动资金,30日内将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政府统筹并适当增加阶段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失业人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拟裁员企业职工在30日内集中开展实用性技能培训,并按照每人800-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对在停产、半停产企业中失去工作岗位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保险金,或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依托失业动态监测系统,对142家企业建立空岗报告制度,每半月汇总一次岗位情况。(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积极维护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随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准备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收集,对利用失业问题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群众的行为及时予以妥善处置。随时准备介入做好关停破产企业或突发事件中的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与职工协商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裁员方案;督促企业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如失业问题极为严重,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三级失业应急相关措施予以一揽子处置。
(三)Ⅲ级(一般)情况处置
1.启动程序。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失业预警,立即启动失业应急响应,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失业调控。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实施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和鼓励开展职业培训,鼓励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保障失业人员生活。
3.应急措施
(1)企业因生产任务不足,经协调一致可按规定缩短工作时间、实行更灵活的工时制度,但必须按月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政策给予20-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45日内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鼓励各类孵化园为失业人员创业免费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费用,市财政按照减免场地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实行就业形势分析制度,每月一次对全市就业形势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落实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每月一次对全市142家企业岗位和用工情况进行分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储备不少于2000个就业岗位,与关停破产或裁员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并及时兑现社保、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测算工作,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时要向自治区申请调剂,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6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建立“零就业家庭”优先兜底安置岗位制度,30日内实现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