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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09W/2025-00029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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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 |
名 称: | 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
一、概念定义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已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在本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证照齐全,经营效益良好,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财政专项资金贴息支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向创业注册地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部门提交:
(一)个体经营借款户本人身份证;
(二)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三)是否属于重点就业群体认证证明(就业创业登记证);
(四)个体经营借款户是否办理过妇联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证明;
以上资料经创业注册地县(市)区就业创业服务部门初审核验后,按照要求上传人社“一体化”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受理。
初审合格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需准备以下资料待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办理反担保手续。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个人)2份(贴一寸照片)、带动再就业人员登记册1份、贷款告知书一份、申请人承诺书一份;
(二)反担保人工资证明、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
(三)借款户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四)抵押银川市三区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主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个体经营借款户本人身份证;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体经营借款户是否办理过妇联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证明复印件;
(六)经营者和经营场所的合影(门头和内部各一张)。
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2份(贴一寸照片)、带动再就业人员登记册1份、贷款告知书一份、申请人承诺书一份;
(二)新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
(三)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月纳税申报表,上月发放工资表复印件;
(四)公章(填表的时候需要用)。
八、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一般为:
1.机关事业单位1名或收入稳定的企业1名在职员工担保。
2.三户或五户联保。
3.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4.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保单、大中型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抵押担保。
5.创业园区(基地)或创业服务平台担保。
6.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一般按照银行要求办理。
九、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反担保人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借款人及借款企业应履行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义务,如借款人及借款企业未履行按时足额归还贷款义务,经办金融机构要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反担保人要履行归还其全部债务责任。
办理地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需到创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到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申请)
咨询电话:
1.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 0951-5556701/ 0951-5556783 0951-5556794(银川市民大厅C3厅)
2.兴庆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5031263
(杞福巷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
3.金凤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5019256
(长城中路与满城南街向南500米)
4.西夏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8677656
(贺兰山西路与丽子园北街交叉口)
5.贺兰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8537350
(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 0951-8061501
6.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8778050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5楼)
7.灵武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951-4652830
(灵武市西昌路社保大楼)
经办银行咨询电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0951-6920135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0951-7632089
中国银行:0951-8553536
表格附件下载: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个人)
2.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
3.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告知书(2025年版)
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承诺书(2025年版)
5.带动就业就业花名册
6.担保人证明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个人)
贷款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贴一寸照片处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 |||||||||||||||||||
营业执照号码 | 经 营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 □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就业创业 登记证号 | |||||||||||||||||||
现住址 | |||||||||||||||||||||
配偶基本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月收入 | 联系电话 | ||||||||||||||||||||
贷款金额 (大写) | 贷 款 期限 | 贷 款 用途 | 从 业 人 数 | ||||||||||||||||||
反担保人情况(或抵押物座落)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 作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
抵押物名称 | 面积/楼层 /年限/地址 | 所有人 | |||||||||||||||||||
三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意见 | 银川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意见 | 银行意见 | |||||||||||||||||||
推荐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推荐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同意发放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 经办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贷款申请人签名: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创业担保贷款中心、银行各执一份。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小微企业)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贴一寸照片处 | ||||||||||||||||||||
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年龄 | 联系 电话 | |||||||||||||||||||
身份证号 | 就业创业证号 | |||||||||||||||||||||
家庭住址 | 经营项目 | |||||||||||||||||||||
经营地址 | 经营类型 | |||||||||||||||||||||
经营场所 面积 | 经营场 所电话 | 从业人数 | ||||||||||||||||||||
申请额度 | 贷款 用途 | 贷款期限 | ||||||||||||||||||||
担 保 情 况 | 反担保人 | 姓名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财产抵押 | 抵押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地址及面积 | 身份证号 | |||||||||||||||||||||
抵押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地址及面积 | 身份证号 | |||||||||||||||||||||
抵押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地址及面积 | 身份证号 | |||||||||||||||||||||
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意见 | 银行意见 | |||||||||||||||||||||
推荐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同意发放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 审批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贷款申请人签名: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创业担保贷款中心、银行各执一份。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告知书
一、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150BP。
三、创业担保贷款需全部用于贷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四、借款人就业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减员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下列情况停止贴息:
1.经营实体已注销或被吊销证照或证照已转让且无其他正常经营的创业项目;
2.借款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借款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现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等财政供养性质岗位实现就业的;
4.贷款期间借款人死亡的;
5.申请贷款时新招用的人员在岗不满一年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按照要求及时补员的。
五、对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贷款,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解除担保合同,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并保留追诉权利。
贷款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承诺书
借款人在申请时和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后,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真实有效,承担因材料和信息不实导致创业担保贷款需退回本金、贴息和解除担保责任等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守法,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使用范围。
三、贷款期间如借款人身份转变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退休的、死亡的或经营实体已注销或被吊销证照或证照已转让且无其他正常经营的创业项目,自身份转变、死亡之日或注销转让之日起,停止享受贴息并退回本金。借款人发生本条的上述情况,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因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该通知义务除应退回多享受的贴息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借款人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现象。
五、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突发事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并及时向担保机构报告。
六、经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化解风险,项目失败和营业执照注销的,需第一时间向担保机构和银行告知。
七、提前做好还贷准备,确保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绝不拖欠形成逾期,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贷款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带动就业人员登记册
填报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年 龄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上岗时间 | 人员类别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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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备注: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7、返乡农民工8、脱贫人口9、城乡失业人员
附件6:证 明
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本人身份,月工资收入为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授权委托书
致: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中心
兹委托为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 公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授权代理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物,均为授权人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授权人一律承担。
被授权人(签字按指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按指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