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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5909W/2024-00185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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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名 称: | 劳务派遣企业“一业一查”联合检查指引 |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制定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跨部门综合监管行动实施方案》(宁人社函〔2023〕36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7号)文件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劳务派遣单位联合抽查,特制定本指引。
一、检查事项
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整治不具备法定资质擅自从事劳务派遣行为、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二)检查内容
1、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行政检查。
2、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行政检查。
3、对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4、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的行政检查。
5、对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6、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7、对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检查。
8、对用人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9、对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10、对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行政检查。
11、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政检查。
1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三、组织实施
(一)检查方式。人社部门及市场部门随机选派不少于2名执法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检查结果公示。各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填报检查信息,将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