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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909W/2024-00187 发布日期:2024-11-20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银川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南

银川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作部署,有效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务派遣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执法协同机制,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提高监管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形成本指南,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参考。

一、用人单位

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否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具备法定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实缴);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依法申请变更或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或延续申请:

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2.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四)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五)按时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六)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不得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七)严格落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0.派遣期限;

11.工作岗位;

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八)严格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具体如下:

1.告知义务: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以及被派遣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培训义务: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等培训。

3.支付报酬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缴纳社会保险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协助义务: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一)严格确定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三性”岗位)上使用。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主要包括:①通过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辅助性岗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②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③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根据有关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包括:矿山井下人员、非煤矿山项目部人员、企业专职消防员等,用工单位要按照要求采用直接用工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

(二)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1.上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100%≦10%。

2.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通常称“假外包真派遣”),适用于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且上述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计算。

(三)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主要特征: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基于外包合同形成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约定将发包单位一定工作交付给承包单位完成,由发包单位支付承包单位一定的费用;承包单位与所雇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支配;发包单位不能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如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则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2.岗位要求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关注点方面:劳务派遣,重点关注派遣的时间和服务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标的通常是“人”,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即劳动过程。劳务外包,根据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劳务外包合同标的通常是“事”,购买的是承包单位的业务成果,即服务或产品。

4.法律关系方面: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5.管理方面: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6.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7.法律适用方面: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双方合作事宜进行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续订劳动合同,避免未及时订立、续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诚实守信执行,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行为。

(五)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1)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2)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3)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相应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5)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社会保险方面:(1)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3)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3.劳动条件、培训等方面:(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4)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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