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7-02 |
---|---|---|---|
来源: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多个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文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措施多、扶持力度大。鉴于就业创业政策变化更新快,基层工作人员对新政策不熟悉不掌握的实际,根据厅领导部署安排,自治区人社厅就业处对近年来常用就业创业政策从九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归纳,更好地方便大家工作学习使用。
一、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有哪些政策?
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其中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政规发〔2020〕4号)
2.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 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宁政规发〔2020〕4号、宁政规发〔2018〕11号)
3.与员工依法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企业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50%,此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宁政规发〔2018〕11号)
4.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宁政发〔2017〕77号)
5.对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6.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7.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宁政发〔2017〕77号)
8.用人单位安排1名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核减残疾人保障基金。(宁教学〔2020〕106号)
二、 援企稳岗有哪些政策?
1.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宁人社发〔2019〕42号)
2.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宁人社发〔2019〕42号、宁政规发〔2020〕4号)
3.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宁人社发〔2020〕23号、宁党发〔2020〕10号)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宁人社发〔2020〕23号)
5.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宁政规发〔2020〕4号)
6.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0年1月1日起,稳岗返还条件调整为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实际缴费的50%提高至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宁政规发〔2020〕4号、人社部发〔2020〕11号、宁人社发〔2020〕58号)
7.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开展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经营困难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12个月以上;2.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3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3.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或在岗职工工资(待岗生活费应不低于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疫情期间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以及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5.困难企业不含各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企业。(二)恢复有望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2.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生产记录,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3.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程序仍然执行宁人社发〔2019〕39号相关规定。(宁人社发〔2020〕24号、宁人社函〔2020〕179号)
8.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两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宁人社发〔2020〕24号)
9.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市、县(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有24个月以上的备付能力,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市、县(区),按程序申请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宁人社发〔2020〕24号)
10.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宁政规发〔2020〕4号)
三、创业带动就业有哪些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规发〔2020〕4号)
2.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该政策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具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宁政办规发〔2020〕3号)
3.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宁财(金)发〔2020〕264号)
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扣减税额标准上浮20%,即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5.对达到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再给予每个孵化园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政规发〔2020〕4号)
6.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两次申领的创业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宁政发〔2017〕77号、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人社发〔2019〕59号、宁政办规发〔2020〕3号)
7.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宁财(金)发〔2020〕264号)
8.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宁财(金)发〔2020〕264号)
四、 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政策?
1.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含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工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按照宁人社发〔2017〕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宁人社发〔2019〕39号、宁政发〔2017〕77号、宁人社发〔2017〕71号)
2.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农村劳动者(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我区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宁政发〔2017〕77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3.凡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家庭、农村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学生(简称“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按照6000元/人标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给予技工院校培训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两后生”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生活费补贴从扶贫资金中列支;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两后生”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政发〔2017〕77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4.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5.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确定挖掘机操作、装载机操作、宁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绣品制作、手工编织、剪纸等18个我区群众普遍欢迎、但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目录的职业工种为我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十二五”生态移民(劳务移民)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免费考核鉴定。(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6.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7.对各类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中以工代训政策继续执行。该政策补贴与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以工代训政策补贴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宁人社发〔2020〕58号)
8.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2018年7月1日以后)、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中以工代训政策继续执行。该政策补贴与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以工代训政策补贴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宁人社发〔2020〕58号)
9.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较为困难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上述行业企业的认定由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统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认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中以工代训政策继续执行。该政策补贴与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文件以工代训政策补贴同一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宁人社发〔2020〕58号)
10.直补个人培训补贴。具有我区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先行自付培训费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五级)11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3000元、技师(二级)40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五、 大学生就业有哪些政策?
1.大学生是指在区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宁政办规发〔2019〕2号)
2.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进一步降低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门槛,对招聘年龄、学历、专业进一步放宽,允许面向本地及周边市、县(区)户籍(生源)人员招聘。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根据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宁教学〔2020〕106号)
3.通过落实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等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开放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鼓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宁政规发〔2020〕4号)
4.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并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宁政规发〔2020〕4号)
5.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规定分别由自治区、五地市、县(市、区)从切块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政规发〔2018〕11号、宁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19〕4号)
6.从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3年全国百万青年见习(实习)计划,将就业见习(实习)补贴范围由具有我区户籍的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实习)期限3个月-12个月,见习(实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对于见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宁政规发〔2018〕11号)
7.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宁政办规发〔2019〕2号)
8.对见习实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实习单位,给予见习实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实习补贴。(宁教学〔2020〕106号)
9.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及高校特困毕业生(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应于毕业学年10月底前发放完毕。(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人社发〔2019〕75号)
10.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2020年高校毕业生、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和在宁就读的湖北籍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2000元。2020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教学〔2020〕106号)
1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12.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宁政办规发〔2019〕2号)
13.大学生毕业5年内,因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场地有限或经营项目不适合难以进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经创业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所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年每户不超过经营场所实际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8000元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后。(宁政办规发〔2019〕2号)
14.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大学生同等的政策扶持。(宁政办规发〔2019〕2号)
15.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激励力度,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高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教学〔2020〕106号)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哪些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由所在地劳务中介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疫情应对指挥机构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选择适当交通工具,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输送,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市、县(区)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政策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具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宁政办规发〔2020〕3号)
2.鼓励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用工基地(单位)考察对接和人员组织输出,驻外劳务管理站、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及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区)评选表彰活动。(宁政发〔2017〕77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
3.凡与我区签订省际劳务协作协议的省、市(区)转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创业的,享受我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宁政发〔2017〕77号)
4.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政办规发〔2020〕4号)
5.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企业(指区内外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宁人社发〔2019〕59号)
6.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是指到居住地所属行政村或社区(辖区)以外地区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7.对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自治区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转移就业工作补贴。各市、县(区)可根据驻外劳务工作站的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可给予驻外劳务工作站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贴。上述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人社发〔2019〕59号)
8.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其他部门“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的个人不再重复享受。(宁人社发〔2019〕59号)
9.凡到扶贫车间务工人员(专指农村务工人员)可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10.不符合宁人社发〔2019〕59号文件中规定补贴对象的人员,经当地“铁杆庄稼保”商业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参保,但不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七、就业扶贫有哪些政策?
1.区内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使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宁政规发〔2020〕4号)
2.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宁政办规发〔2018〕9号)
3.对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4.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八、重点群体就业有哪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宁政发〔2017〕77号)
2.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宁政规发〔2020〕4号)
3.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人社部发〔2020〕40号)
4.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请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含)以上不满12个月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人社部发〔2020〕40号、宁人社发〔2020〕61号)
5.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人社部发〔2020〕40号、宁人社发〔2020〕61号)
6.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补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宁人社发〔2020〕61号)
7.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2019年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60元;2020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参保不满6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含)不满1年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宁人社发〔2020〕61号)
8.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人社部发〔2020〕40号、宁人社发〔2020〕61号)
9.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宁政规发〔2018〕11号)
10.失业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外,同时还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等失业保险待遇。(宁人社函〔2020〕80号)
11.取消失业人员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限制,就业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核领金资格,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宁人社函〔2020〕80号)
12.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3.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宁政规发〔2020〕4号)
14.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宁政发〔2017〕77号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5.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6.乡村公益性岗位(含建档立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7.乡村公益性岗位(含建档立卡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8.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的岗位10%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宁教学〔2020〕106号)
19.各地可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解决。(宁政规发〔2020〕4号)
20.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继续延长享受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宁政规发〔2020〕4号)
21.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宁政发〔2017〕77号)
22.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宁人社发〔2019〕59号)
2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行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宁政规发〔2020〕4号)
24.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宁政规发〔2018〕11号)
九、公共就业服务有哪些政策?
1.凡在我区居住并处于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宁政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2.凡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宁人社函〔2020〕82号)
3.根据家庭服务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将家庭服务业分3个档次进行考核,每年对3个档次考核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宁政规发〔2018〕11号)
4.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对全区各地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成绩在前9名的市、县(区)确定为A类、B类、C类3个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考核范围。(宁政发〔2017〕77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5.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宁人社发〔2020〕22号)
6.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实习(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创业补贴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补助、高校就业工作补贴、创业孵化园区补助、特色专业建设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助支出。(宁财规发〔2018〕20号)
7.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劳动保障社会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政发〔2017〕77号)
8.地级市用于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本市及所辖县(区)当年就业总支出的10%。(宁财规发〔2018〕20号)
9.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细则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宁财规发〔2018〕20号)
1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每年不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监管核查比重不低于上年度全区资金支出总额的5%;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进行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额的10%;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进行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总额的15%。(宁人社发〔2020〕22号)
十、政策文件选编目录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20〕4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
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4号)
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3号)
6.《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0号)
7.《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82号)
9.《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2号)
10.《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财(金)发〔2020〕264号)
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1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宁人社函〔2020〕179号)
1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8号)
16.《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
17.《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我区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0〕106号)
18.《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
19.《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61号)
2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21.《自治区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创业就业领导小组办发〔2019〕4号)
22.《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扶贫办开发办公室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财(税)发〔2019〕381号)
2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42号)
2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
25.《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
26.《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39号)
27.《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28.《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75号)
29.《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0号)
3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
3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
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
3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71号)
政策咨询: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