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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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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七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在总结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出台《通知》是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通知》和《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
《实施细则》继续有效,《通知》是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明确和完善。
根据国家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形势要求,《通知》对《实施细则》原有的政策不再重复,结合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0〕92号)确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内容以及我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创新创业形式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二是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选派人员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办或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的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兼职创办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办、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鼓励企业为兼职创办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激励保障措施?
《通知》明确,宁人社规字〔2018〕1号文件中关于离岗创办创业政策主要适用于离岗创办企业的情形。激励保障措施包括:一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条件。二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三是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四是离岗创办企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是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岗,应聘用至不低于离岗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六、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方面有哪些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按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其中,创新岗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直接考察招聘。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兼职创办或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审批流程有哪些变化?
为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通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及时审批。对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的兼职创办、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订立离岗协议。对创新创业申请审批不同意的,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八、审批流程优化之后,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为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通知》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通知》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动的适用范围,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二是落实领导责任。进一步压实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把关责任,严禁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三是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对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四是严肃纪律要求。《通知》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创业活动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1〕6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宁人社规字〔2018〕1号)自实施以来,在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党办〔2020〕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激励保障措施
(一)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纳入总量基数。选派人员可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合作期满,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二)事业单位兼职创办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可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办、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办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宁人社规字〔2018〕1号文件中关于离岗创新创业政策主要适用于离岗创办企业的情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条件。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岗,应聘用至不低于离岗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四)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需要可按规定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其中,创新岗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直接考察招聘。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聘用在创新岗位上的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及时审批。对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下的兼职创办、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对审核同意的离岗创办企业申请,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应当自审核手续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订立离岗协议。对创新创业申请审批不同意的,申请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提高政治站位。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事业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充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二)落实领导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科技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严禁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三)规范人事管理。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对离岗创办企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四)严肃纪律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保密纪律,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创新创业活动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中共宁夏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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