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3-0008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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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持续优化银川市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浪费,落实包容审慎监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信息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
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和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资源浪费,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深入调研、分析、研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非故意造成食品标签标识瑕疵,导致原包装材料剩余,面临报废的包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上述单位在银川市销售的食品,首次因非主观故意采用不规范的食品标签标识导致已印制的食品包装材料不能使用的情况。为避免资源浪费,此类企业可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内使用剩余包装材料,使用完毕后按最新标准要求更换包装材料。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第五条 有剩余包装材料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辖区监管所提出服务需求,辖区监管所对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信息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意见。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所指导意见进行确认后作出决定,并负责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建档或公示。
提请服务需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信息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包装物样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包容审慎监管,坚持遵循客观事实、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不误导消费者、合法生产经营和限期使用原则。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剩余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积极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建议,及时调整日常管理要求,改进执法方式,确保《银川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剩余包装材料包容审慎监管实施办法》落地见效,切实解决企业困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