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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197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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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工商市字〔2017〕1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7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在巩固以往红盾护农成果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切实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融入到各项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中,进一步下沉监管重心,延伸农资监管工作触角。厘清监管职责,继续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注重信用约束,构建以经营者自律为重点的农资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支撑,稳步推进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提高可追溯监管能力,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对辖区农资经营户开展宣传培训,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商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农资监管一账通台账制度、批发企业电子台账制度,确保农资商品可追溯。
(三)强化日常检查,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农资经营单位,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坚决取缔地下黑窝点。
(四)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场所,检查一帐通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制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五)开展随机抽查,市局在3月份安排对全市农资经营户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大随机抽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辖区内农资经营户的小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20%,全年次数不得少于2次。
(六)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利用12315举报投诉热线,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坑农害农的案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联合农牧部门开展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创建农村文明集市,规范经营行为,通过典型示范,鼓励诚信经营。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2月至3月),开展春季打假专项行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农资商品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为重点,以农资商品集中制售场所为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同时密切关注网上农资销售行为。对全市农资经营户开展农资商品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一是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农资经营行为,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执行宁夏农资商品“一账通”台账等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农资经营者,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三是依法查处各类农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2、开展农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农资生产和销售企业。重点检查定量包装化肥农资产品净含量和用于包装、零售的称重计量器具。检查定量包装商品的标识是否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计量单位是否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包装和零售的在用称重计量器具是否计量准确、合法有效。(此项工作计量科负责)
3、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厉查处。(此项工作质量科负责)。
4、开展宣传活动。确定3月份为红盾护农集中宣传月,重点宣传农资商品质量知识、识别劣质农资方法,结合“3·15”宣传月活动,通过印发宣传单、组织进市场、下农村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消费维权进市场、进农村活动,广泛宣传红盾护农行动的相关内容,力争在“3·15”期间使宣传活动达到高潮,及时受理、处理涉农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红盾护农行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阶段:集中规范(4月至9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各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安排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一是紧扣农时,针对春季打假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农资检查;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依法落实和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农资经营者的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二是继续完善“一账通”制度落实,指导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认真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的购进、储存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2、积极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帮扶指导为依托,以发展订单农业为目标,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帮农新机制。
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资示范店评比工作。采取巩固与提高相结合、规范与创新相统一的方法,切实提高“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水平。同时结合检查情况、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情况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对已命名“示范店”的动态管理。
4、积极开展2016-2017年农村文明集市创建工作。对已经认定的2014-2015年农村文明集市进行检查,按照创建标准,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对未被认定额农村文明集市要积极开展培育创建工作,通过规范管理引导集市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10月至12月),强化农资长效监管机制,抓好农资市场监管日常管理。主要做好:完善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属地监管责任制等监管措施。坚持红盾护农工作和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农资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自律,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对各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总结,及时收集相关的图片、影像资料,分析梳理典型案件,总结全年红盾护农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认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对改善农产品质量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重要意义,坚持放管服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农资市场环境
(二)加强宣传培训。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下基层、进乡镇、进农村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维权意识,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增强广大农资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自律意识。
(三)加强组织协调。完善部门、区域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宣传教育等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的合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全面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按时上报《农资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不合格农资商品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每季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材料通过腾讯通报送至市场科张利群。具体报送时间为:4月5日前报送第一季度数据,7月5日前报送第二季度数据,9月28日前报送第三季度数据,12月28日前报送第四季度和全年数据。市局将适时进行督查,通报农资市场监
管数据的报送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到位。
如在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向辖区政府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附件:1、农资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2、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3、不合格农资商品情况汇总表
4、农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农资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数据截止时间: 季度:
项 目 | 案件 总数 (件) | 案值 (万元) | 罚款 (万元) | 移送司法 机关(万元) | 检查 农资 经营者 (户) | 检查 市场 (个次) | 取缔无证 无照经营 (户) | 查处超 范围 经营 (户) | 受理 投诉 (件) | 为农民 挽回经济 损失 (万元) | |
案件数 | 人数 | ||||||||||
种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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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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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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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及 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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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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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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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农资商品质量监测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季度:
项 目 | 检测样品 总数(个) | 合格样品数(个) | 不合格样品数(个) | 样品抽样合格率(%) |
种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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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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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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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及 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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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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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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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不合格农资商品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数据截止时间: 季度:
序号 | 农资类别 | 商品通用名称 | 商标 | 生产厂家全称 | 产品批次 | 不合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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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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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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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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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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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农资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数据截止时间: 季度:
县市区 | 化肥等农资类定量包装商品 | 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 | 查处的计量违法案件数 | ||||||||||
化肥 | 其他 | 检查农资销售企业数 | 检查农资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数 | 专项检查前受检率 | 专项检查后受检率 | 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使用计量器具的 案件数 | 短斤缺两、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数 | 其他违法案件数 | |||||
检查 批次 | 合格 批次 | 合格率 | 检查 批次 | 合格 批次 | 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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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