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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318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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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03 |
责任部门: | 质量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7-03-03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报《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工作方案》的报告 |
银川市人民政府: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工作方案》呈上,请审示。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工作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日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煤炭污染,全力查处和取缔生产、销售劣质煤炭行为,进一步改善银川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银川市委、市政府有关煤炭质量防治工作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冬季煤炭质量控制的通告》要求: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严禁销售全硫含量大于0.8%、灰份大于15%(质量比)的高污染煤炭。通过规范煤炭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倡导诚信经营,大力推进煤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实现煤炭经营企业持证率达到100%,力争煤炭质量合格率达到100%,确保生产销售煤炭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查处工作主要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煤炭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恶意掺杂使假等情况。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大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的储煤场;重点检查曾因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用户反映、投诉集中或近期生产、销售煤炭质量有明显下降的企业及个体户;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左 弘
副组长:王鸣义、宋英花
成 员:陆 川、张 辉、郎随永、樊荣春、吕恒梅、
谢 钢、黄海泉
领导小组下设督察组、办公室及四个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由市局各分管领导进行督导。
督察组成员:吕恒梅、谢 钢、黄海泉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谢 钢、黄海泉、田镇歌、韩 梅
兴庆一分局责任人:陆 川
成 员:刘 军、陈永霞、吴 珍
兴庆二分局责任人:张 辉
成 员:苏 军、方国龙、巩丽芬
金凤分局责任人:郎随永
成 员:路 玲、郗向宏、黄晓源、
西夏分局责任人:樊荣春
成 员:李科林、胡 娟、黑春梅、赵培成
四、工作职责
(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煤炭生产和销售企业及个体户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煤炭的单位及个体户进行摸底统计,加强对禁煤范围内煤炭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好辖区内不符合条件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户的查处工作,严禁不符合规定的煤炭流入辖区。做好煤炭质量的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我市销售煤炭达标。对不按照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需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市局质量监管科负责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各分局的查处工作,负责拟定整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集中检查整顿工作,督促各部门查处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查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分局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按要求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蓝天办。
(三)市局监察室对各分局查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适时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的督察意见。对推动查处工作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自上而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局进行通报。
(四)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查处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7年4月1日至8月20日)。各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动员发动和工作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形成声势。同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市所有煤炭生产、销售企业,逐个据实登记,摸清基数、场名、场地、证照等情况,建立排查台账,为查处取缔工作打好基础。并于8月15日前将摸底企业名单报市局质量监管科。
(二)第二阶段:督查落实(2017年8月21至9月30日)。督查落实采取各分局自查与市局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职责范围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的督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解决,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市局监察室、办公室、质量监管科组成督查组进行集中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督促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集中抽查时间为8月20日至29日,具体事项另行安排。
(三)第三阶段:全面整顿(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各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生产、销售场(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集镇区域的煤炭销售场(点)进行检查。对取得营业执照的煤炭经营户,检查其销售的煤炭有无煤质检测报告,如无检测报告应及时进行抽样检测,对其实行严格管理,每周巡查一次,掌握其煤炭销售及进煤量,做到每进一批次煤炭都有相对应的煤质检测报告;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各责任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劣质煤查处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抓紧抓好此项工作。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及时解决查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二)各责任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有效开展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查处工作的目的意义,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市政府有关蓝天工程工作,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劣质煤炭单位或个体户的不法行为。要以多种形式宣传煤炭质量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推动煤炭质量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主动联系,明确监管责任,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与指导,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在整改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不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惩重罚,顶格处罚,防止反弹。
(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查处工作中的信息报送,每月月底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本月巡查检查情况至市局质量监管科,以便市局统一汇总后按时上报市蓝天办,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报送。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信息的单位,市局监察室将查明情况后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五)市局监察室要加大效能考核力度,严格督察,严格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六)为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劣质煤查处工作的积极性,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市局12315举报电话要做到通信畅通,及时接转投诉电话,各责任单位对群众举报的煤炭经营不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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