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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0404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4-10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10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大队

按照《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修订版)〉的通知》(银党办20172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责任,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我局有关的工作职责进行责任分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企业个体监管科

(二)协调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质量监管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药品安全监管科

(三)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影响环境保护的产品。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稽查大队、

(四)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负责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计量与认证监管科

(五)负责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符合节能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特种设备监察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工业产品和特设设备稽查大队

(六)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及煤炭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严格依法查处销售环保不达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标准化监管科、计量与认证监管科、质量监管科

(七)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协调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吊销手续。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餐饮安全监管科

二、工作责任和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充分认识到本部门在环保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各责任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解决责任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局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范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重要领导责任。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组织调度、亲自解决问题,务求责任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三)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环境保护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主动联系,明确监管责任,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责任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有效开展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市政府有关环保工作,及时曝光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法行为。

(五)加强责任追究和责任工作的落实,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是责任主体的责任领导,具体抓好工作的落实。市局监察室要加大效能考核力度,严格督察,严格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要及时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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