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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405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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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8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7-04-18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为深入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现象,现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2、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3、查处企业存在“挂证”情况统计表
4、涉嫌虚挂执业药师人员一览表(仅供监管部门内
部参考,请严格工作纪律,勿对外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行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领域虚挂、兼职现象,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我市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6年4月至7月。
二、整治重点
以《涉嫌虚挂执业药师人员一览表》信息为基础,以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含直属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4月18日—4月30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所在辖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公司总部注册地址为准向所属辖区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上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含公司及下属门店情况,各门店不再递交自查报告)。公司的自查报告中需明确按照配比执业药师对应履职的各门店具体名称及注册地址,若各门店注册地址跨地域涉及其他县(市)区,自查报告应主送公司所属辖区县(市)局、分局,另需抄送一份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安全监管科将涉及门店跨区域的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所有门店对应的执业药师进行汇总,电子版发至银川市内部监管QQ群以供各县(市)局、分局核查中查询。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及时汇总、认真分析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自查和整改的情况。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2017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认真学习、吃透精神,组织精干力量,针对《涉嫌虚挂执业药师人员一览表》中的执业药师全部实施监督检查,特别是自查报告的情况与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涉嫌虚挂执业药师人员一览表》中执业单位与报考单位存在明显差异的要重点进行现场核查。通过采取核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电函核实或要求其提供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在职证明(须加盖单位原印章,涉及乡镇卫生院的须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等方式方法,集中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执业药师虚挂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7月20日前以专题报告形式(同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企业“挂证”情况查处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开曝光。
市局在各县(市)局、各分局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隐瞒虚挂事实、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行为查处不力等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药品监督抽样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集中攻坚,对涉嫌存在执业药师虚挂的企业要重点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通告》内容,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督查,推动落实。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在核查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宁食药监﹝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含直属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执行配送总部具有两名执业药师的基础上,下属每5家零售门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开展执业药师巡回驻店,以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行为。
(四)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各县(市)局、各分局在开展整治和规范的同时,要把整治工作与企业年度信用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作为违反药品GSP行为,列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并抄送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信用度联合惩治力度。在今后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执业药师的核查工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凡存在虚挂兼职现象的,一律严格按照《通告》要求严肃处理。
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 系 人:赵丽君 联系电话:5615631
邮 箱:84812449qq.com
附件2: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企业类别 | 企业 总数 (家) | 自查情况 | 查处情况 | ||
自查企业(家) | 存在问题 企业数(家) | 检查家数(家) | 存在问题 企业 (家) | ||
批发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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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直属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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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连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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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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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体零售 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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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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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查处企业存在“挂证”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挂证企业情况 | 挂证执业药师情况 | 处置措施 | |||
企业名称 | 法人 | 姓名 | 执业药师 资格证号 | 注册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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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