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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040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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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0 |
责任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个体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7-04-10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大队: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2、企业排查表
3、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基本统计表
4、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5、排查活动联系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工商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持续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结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魏鹏副局长为组长,孙晓明副局长、孙剑平副局长、彭安民副局长、俞光云副调研员为副组长,企业个体监管科、综合稽查大队、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户稽查大队、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商标广告监管科、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分局局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企业个体监管科。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细化制定具体行动方案,部署协调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传销活动、投资理财(管理、咨询)公司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组织对在银川市登记注册的投资类企业进行定向抽查;对投融资中介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的实质进行公告提示,对通过互联网、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进行排查整治。各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二、主要任务
企业个体监管科:组织对投资理财(管理、咨询)公司及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对分局进行督导和检查,汇总情况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及银川市金融局。
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稽查大队:负责对群众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汇总案件、线索形成查办案件总结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组织对传销活动进行排查和打击。
商标广告监管科: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进行风险排查整治。
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嫌传销及非法集资的投诉举报信息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进行分流处理。
综合稽查大队:负责对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的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宣传线索进行调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各县(市)局、各分局:制定本局工作方案,将辖区内投资公司、贷款担保公司(包括市局、县(市)分局注册的;市局统一查询工号:300092,密码1234),按照各市场监管所的属地辖区进行分配,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实行包干责任制,逐户填写《核查表》(一式2份、市场监管所存1份、县(市)分局留存1份)。重点排查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帐外帐户;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对群众举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逐条调查核实。
三、方法步骤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2017年3月下旬开始,到2017年12月下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3月下旬至4月20日)。制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向自治区工商局、银川市金融局报送工作方案。
(二)宣传教育(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市内主要媒体、本局官网对投融资中介不属于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的实质进行公告提示;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和传销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抽查整治(5月1日至10月30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6月份和9月份,各分局分别对投资类企业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内容为重点排查的事项。主要抽查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经营状况和广告发布等情况。抽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引导企业主动整改,并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企业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已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和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7月份,集中组织对传销活动和非法集资类广告进行一次排查和整治。
结合抽查,指导投资类企业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业人员守则、项目投资流程、风险评估防范、财务管理、诚信经营等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投资类企业要将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警示提示牌”、“企业的经营项目牌”和“收费标准牌”在公司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四)检查总结(11月1日至12月30日)。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督导。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年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组织“回头看”。完善制度机制,促进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相关科室、稽查大队和各分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排查整治工作。整治中要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的问题,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活动要严密取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各分局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局将对整治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对不重视、不作为导致出现影响较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项工作实行月报及年报制度,即:每月月底前,报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分局12月1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两种统计表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吕志钧、李 强 联系电话:4113142
附件2:
企 业 排 查 表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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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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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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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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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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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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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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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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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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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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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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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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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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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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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亮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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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否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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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置许可文件是否失效或者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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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涉及传销、非法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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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名称(字号)牌匾、印章、信笺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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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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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集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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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印制非法集资的广告、告示及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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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通过登记注册住所与企业无法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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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即时信息是否及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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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基本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部门名称 |
参与排查人数(个) |
排查天数(天) |
排查企业(机构)数 |
涉嫌问题 个数(个) |
涉嫌集资项目名称 |
涉案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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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注:填报单位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排查部门是指此次排查工作负责的部门。
附件4:
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排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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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集资项目名称 |
所属行业 |
涉案 人数(人) |
涉案金额 (万元) |
案件 来源 |
处置 部门 |
案件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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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调查取证) |
性质 认定 |
行政 处理 |
公安 立案 |
司法 处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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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所属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类标准填写(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tjbz)。
2、案件来源是指自查发现,由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发现,举报发现(举报、受害人报案等其他方式。
3、行政处理是指由主(监)管部门处理而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4、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本金与利息之和。
附件5:
排 查 活 动 联 系 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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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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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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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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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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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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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