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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1329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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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0 |
责任部门: | 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宁安办〔2017〕66号文件、宁质技监办〔2017〕69号文件要求,确保从严从实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工作,市局决定开展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行动。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电气安全管理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好电气火灾防范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电气线路维护保养、电气使用、电气检测、用电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进行自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分局要认真开展自查检查工作,将电气火灾防范作为本单位日常检查工作,从严从实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严格按照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要点)进行自查检查,并将本单位自查检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18日前报送市局,由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对各分局上报小结进行统一汇总并上报,市局将组织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评年终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学习宣传,力争做到全员参与
各分局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对电器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工作进行宣传,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电气安全使用方面的专题培训,广泛宣传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增强电气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方法能力,引导个人以及家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联系人:方国贤 电话:0951—8618257
邮 箱:jcd5069575@163.com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附件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 产品 合法性 | 1.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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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获得型式检验报告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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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书或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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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证书或报告是否涵盖生产所有需要的类型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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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实际生产地址是否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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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产品 标志 | 6.出厂产品、包装上或随机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QS或CCC标志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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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厂产品上是否有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铭牌或标志(证书编号)信息是否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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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生产 条件 | 8.企业是否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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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是否配备了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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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是否规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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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 11.企业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了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 是c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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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是否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 是c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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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13.企业是否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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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是否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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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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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 16.产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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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是否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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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 18.企业是否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 | 是c 否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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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表二: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意见 |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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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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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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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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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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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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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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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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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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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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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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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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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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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气安全管理 | 1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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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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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企业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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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