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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7-1477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7-07-31
责任部门:企业个体监管科 发布日期:2017-07-31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

现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

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4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2017126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全面构建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为核心,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组织领导

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三、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联合奖惩制度基础建设。

1.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2017年9月底前,在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率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在“信用银川”网站发布,供政府和社会参考使用。

责任单位:市局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市管科、商广科、消保科、各稽查大队

2.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适时调整,确保处罚信息公开“全覆盖,无遗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办案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查办案件的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银川”等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科;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各稽查大队

3、加强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制定联合奖惩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科学界定联合奖惩目录清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按规范格式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企业个体监管科;

责任单位:市局相关科室、中心、大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宁夏名牌”、“市长质量奖”、“诚信示范街”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银川”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依托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跨部门联合奖励。

责任单位:市场科、质量科、消保科等相关科室

2.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在企业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领域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创新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企业,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各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大队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局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商广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各稽查大队

2.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发起联合奖惩的责任部门要依据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及时录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联合惩戒。实施联合奖惩的责任部门依据有关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备忘录在7月底前梳理完成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提交市发改委嵌入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过程中查询主体信用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反馈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局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商广科、市管科、消保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各稽查大队

3.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在修复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信用修复的结果应及时推送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市局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商广科、消保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各稽查大队)

4.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等制度。相关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经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及时更正,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核实结果还应告知当事人,并推送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局企业科、质量科、特设科、药品科、医疗器械科、食品协调应急管理科、食品流通科、食品生产科、餐饮科、保化科、商广科、消保科、直销监管和传销打击科、各稽查大队)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奖惩制度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方案》工作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按照职责分工,把工作的每一项任务落实到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市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各责任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归集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和全面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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