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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3178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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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2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7-08-27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稽查大队,市消费者协会:
为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128号)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宁工商消字〔2017〕110号)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创新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的监管模式,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推进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提升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监管执法效能。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改善商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统筹规划,切实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一是配合自治区工商局完成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以数码产品、通讯工具、家用电器、服装鞋帽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种类为重点,结合网络商品投诉热点,开展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依法处罚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责任部门:市局质量科,各分局
二是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商品质量监管。组织开展农村商品市场治理,要突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地区,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为重点,重点打击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局各稽查大队,各分局
三是加强对重点人群消费维权保护。加强对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弱势消费群体保护,加大对老年人用品、儿童用品、婴儿和孕妇用品、残疾人辅助器具等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对校园周边商店、辖区儿童用品、婴儿和孕妇用品、老年人用品等批发企业、专营店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销售商店;检查有无“三无”商品,过期、变质食品,恐怖、迷信、低俗、色情、暴力的玩具、文具、饰品、出版物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商品销售,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从重处罚侵害特定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局食品流通科、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保化科,各分局
(二)加强服务领域执法实践,提高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水平。
一是加强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消费监管,监督经营者履行商品退货及售后修理更换服务等义务,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要求;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和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抓住节假日、集中促销等关键节点,依法查处经营者以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局消保科、商广科、各稽查大队,各分局
二是要结合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综合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多手段,引导服务行业组织及经营者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消费纠纷处理等机制,化解服务领域消费维权突出问题。通过行政约谈及时预防、有效处理社会关注的消费热点和潜在的消费纠纷,预防和避免消费纠纷升级,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责任部门:市局消保科,餐饮科,各分局
三是要积极开展服务领域监管执法研究和实践,摸索总结执法经验,强化案件线索排查,综合分析举报投诉热线转办、媒体曝光、日常监管等数据信息,推进“诉转案”工作,排查商品质量违法和服务领域消费侵权案件线索,发掘案源,精准打击,及时通过消费侵权案件库报送典型案件,共同促进全系统服务领域监管执法水平。
责任部门:市局各稽查大队,各分局
(三)切实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加强和完善诚信自律机制。
一是要教育引导经营者和服务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经营者自律教育规范,指引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要督促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尤其加大下半年举办的“第九届花博会““2017年中阿博览会””花漾银川吃货节”“银川市第二届欢乐购物季”“十一黄金周”“双十一”等重大商品促销活动期间的消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净化消费环境,有力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局消保科、举报投诉中心,各稽查大队,各分局
二是严厉惩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要通过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责任部门:市局法规科、各稽查大队,各分局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切实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
充分利用官网、微博、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公开不合格商品信息,尤其是抽检不合格商品,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商品质量信息。加强12315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消费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有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面向全社会深入开展与消费维权相关的教育活动,引导科学、健康消费,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宣传消费维权成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消费维权的氛围。
责任部门:市局质量科、举报投诉中心,各分局,市消协
(五)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提高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上半年,重点对农资、成品油、钢材、家用电器、洗化用品和网络交易手机及配件等商品进行抽检;下半年,重点对电线电缆、汽车配件、交通工具、服装、鞋类、通讯工具、净水器和消防产品等商品进行抽检。各局严格抽检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规范化程度,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宁工商消字〔2017〕21号)规定程序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后处理相关规定,所有不合格商品应在规定时限内下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经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商品,被抽检人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生产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要及时组织市场清查退市;对商品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治理整顿,促进企业商户诚信自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将行政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切实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
责任部门:市局质量科,各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红盾质量维权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立足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措施,层层分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查指导。届时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局将结合行动进展情况对各地商品质量、消费维权办案情况进行集中抽查,并进行通报。各局要对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开展自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将商品质量违法案件的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布。
(三)加强执法协作。要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协作和执法联动。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继续推进“诉转案”工作,认真筛查12315投诉举报信息,梳理并发现商品质量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局要按照要求向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系统和全国消费侵权案件数据库提供相关数据,强化抽检系统和消费侵权案件数据库的应用。
请各局于12月7日(周四)前报送红盾质量维权行动总结和表格。涉及消费维权总结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联系人:刘明勋,联系电话:410431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总体情况及汇总表报市局质量科,联系电话:5069570,联系人:韩梅。
附件:1、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统计表
2、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3、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 集贸市场 | 批发市场 | 小商店 | 小超市 | |||
出动执法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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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市场、商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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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经 | 检查 | 涉及儿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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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孕妇、婴幼儿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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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年人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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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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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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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有问题 | 涉及儿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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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孕妇、婴幼儿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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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年人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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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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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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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问题商品数 | 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数 | 涉及儿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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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孕妇、婴幼儿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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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年人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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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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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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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或冒用他 | 涉及儿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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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孕妇、婴幼儿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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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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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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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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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商品 | 下发责令整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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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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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照经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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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不合格商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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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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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红盾质量维权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类型 | 案件来源 | 案件查处 | 案值 | 罚没金额 | 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件) | |||||
举报 | 诉转案 | 抽检不合格 立案 | 其他 | 已立案 | 其中: | |||||
已办结 | 未办结 | |||||||||
查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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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虚假宣传 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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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合同违法 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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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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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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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共查处消费维权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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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统计表
序号 | 类别 | 商品种类及数值 | |||||||||||
农资 | 成品油 | 钢材 | 家用 电器 | 洗化 用品 | 通讯 工具 | 汽车 配件 | 交通 工具 | 服装 | 消防 产品 | 鞋类 | 净水器 | ||
1 | 抽取样品总数(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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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样品数(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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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仅标识不合格样品数(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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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抽查检验经营户(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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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抽查检验经营者抽检全部合格(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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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商品货值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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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被抽查检验经营者(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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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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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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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7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情况统计表》根据抽检情况汇总后报市局质量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