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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7-5404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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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稽查大队 | 发布日期: | 2017-11-21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期,媒体曝出“部分地方出现建筑钢筋销售点非法拉长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形成‘瘦身’钢筋”的问题,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给工程带来安全隐患。为规范钢筋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按照《自治区质监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宁质技监〔2017〕124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管工作
钢筋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后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钢筋质量监管
一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钢筋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钢筋的,对生产“地条钢”和利用“地条钢”轧制建筑钢筋的,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以及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严防“瘦身”钢筋等不合格钢筋出厂。
二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建筑钢筋检查和整治,畅通举报渠道,梳理举报线索。对流通领域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建材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检查商品标识是否齐全、有无销售“三无”商品等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仿冒和假冒伪劣钢筋的违法行为。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处罚的同时,对依法查处的案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
三、切实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把钢筋进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钢筋进场复验和见证取样检测,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或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是建立线索通报机制。在生产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及时追查流向,由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流入地和使用地同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流通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由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管部门追查销售情况,及时通报使用地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若是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通报钢筋生产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在使用环节发现问题钢筋的,若是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由发现问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通报有关地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及时提请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吊销。
二是建立案件督办机制。检查中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和联合督办。
三是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溯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银川各业务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及邮箱:
市场监督管理局:0951-5069570 zlglk-301@163.com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1-6899923 0951-6899837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