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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8-0541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1-31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 发布日期:2018-01-31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医疗器械抽样工作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医疗器械抽样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现将《银川市2018年医疗器械抽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2018年医疗器械抽计划

      2.2018银川市医疗器械抽任务分配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2018年医疗器械抽样计划

 

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宁食药监(械)函[2018]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抽样范围

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二、抽样任务、分工及抽样数量

2018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配到银川市的医疗器械抽样任务共45批次,具体任务、分工及抽样数量见(附件2)《2018银川市医疗器械抽样任务分配表》。

三、送检单位

抽取的所有医疗器械均送至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四、抽样时间安排

各县(市)局、相关科室抽样截止日期应按照《2018年银川医疗器械抽样任务分配表》规定的送样截止日期进行送样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应核对抽样医疗器械,完整填写纸质抽样凭证,留样袋、抽样袋和封签,索取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包括产品注册登记表)、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注明“与原件一致”,留样量按抽取数量的三分之一分开留存。所抽样品的有效期应距离失效期不少于6个月。

医疗器械抽样工作统一纳入“宁夏食品药品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县局及科室要统一运用该信息系统开展医疗器械工作。

医疗器械抽样编号共12位,1-2位是省代码(64),3-4位是市代码(银川市01),5-6位是固定产品分类编号(68),7-8位是产品类别代码后两位,9-10位是抽样年份18),11-12位是抽样流水号,银川市局产品流水号从01—21贺兰县局产品流水号从2236永宁县局产品流水号从37—45

抽样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详细描述抽样品种、批次、生产量或购进量,库存量、销售量、生产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等。

(五)抽样其他事宜严格按照自治区食药局《关于2018年全区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执行。

 

附件2:

2018年银川市医疗器械抽样任务分配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单位及批数

被抽样单位

抽样数量

送样

截止日期

复验规定

银川市局

贺兰县局

永宁县局

1

一次性使用输

带针(6866

1

2

2

经营或使用单位

100副/批

4月30日

“环氧乙烷残留量”不予复验

2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6815

1

2

2

经营或使用单位

5ml及5ml以上100支/批;1ml、2ml200支/批

4月30日

“外观”、“标尺”、“尺寸”均在原样上复检;“环氧乙烷残留量”不予复验

3

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6841)

2

1

1

经营或使用单位

150支/批

4月30日

“表面”在原检样品上复验

4

定制式固定义齿(6863)

3

3

2

生产企业

1副/批

6月30日

不复验

5

定制式活动义齿(6863)

3

3

2

生产企业

1副/批

6月30日

不复验

6

升温毯(6864)

 

1

 

生产企业

20套/批

6月30日

“外观”、“尺寸”、“感官”均在原样上复验

7

细胞处理试剂盒(6840)

1

 

 

生产企业

4盒/批

6月30

“外观”在原样上复验,“细菌内毒素”、“可见异物”不复验

8

远红磁疗类类产品(6826)

 

3

 

生产企业

60贴/批

6月30日

“外观”在原样上复验

9

热疗袋(6826)

10

 

 

生产企业

60袋/批

6月30日

“外观”、“尺寸”均在原样上复验

合计

 

21

15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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