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
工作内容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三、市容环境卫生
|
13、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5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
市场网络交易监管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57、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市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渍;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
58、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
59、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
14.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检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
60.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
61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62.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
63.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
64.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65.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2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01、小餐饮店基本要求:
|
餐饮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2)内外环境整洁,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3)地面平整、无裂缝,并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
(4)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储、更衣、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物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
(5)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表明其用途。
|
(6)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U型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7)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
(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9)设备满足需要的冷藏、冷冻柜(库)等专用冷藏设备,半成品、成品存放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
(10)进行凉菜配置、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
(11)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
五、重点场所卫生
|
2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102、小食品店基本要求
|
食品流通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依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经营散装食品配有洗手设备和存放垃圾的容器。
|
(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
(6)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25、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17、市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格局。
|
食品协调应急科
|
118、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2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
119、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外部环境清洁,地面硬化或绿化,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内部环境清洁,各种物品定位整齐摆放,地面平整,无垃圾、无积水、无破损;墙壁、门窗及顶棚表面光洁,无污垢、无塔灰、无霉斑,空调出风口无积尘;产生垃圾的场所要设置密闭的垃圾桶,专间内要设置脚踏式垃圾桶。
|
食品生产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20、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交叉污染。
|
121、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与非食品或个人物品;储藏食品时要按照类别分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常温、冷藏、冷冻等要求存放,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并定期检查,以防发生过期变质;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维修、检查温度,以确保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
|
122、食品加工应符合如下要求:
|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
(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
(4)加工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
(5)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
(6)加工食品时,要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包装等流程合理布局,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
(7)凉菜配置、裱花操作、鲜榨饮品、生食海产品加工等应在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使用前应使用紫外线灯消毒对空气和操作台进行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26、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
(8)食品添加剂应在标有“食品添加剂”字样专柜内加锁存放,实施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
食品生产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9)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餐饮具及重复使用的包材等使用后应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适用热力消毒的最好采用热力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
(10)运输食品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洁消毒,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保质期和温度;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车厢温度,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
123、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
|
(1)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管理方式。
|
(2)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
|
(3)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并发体检培训合格证。
|
(4)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着统一的在工作服、发帽、口罩,采取货款分开售后,并设置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
|
27、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
12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
餐饮科
|
(1)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示率≧90%以上。
|
(2)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27、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
餐饮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25、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
(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查。
|
(3)上岗时要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
(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和打喷嚏;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
126、清洗消毒制度:
|
(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易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
|
(2)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
(3)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
(4)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交于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清运,严禁在操作间内过夜。
|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
27、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
127、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
|
餐饮科
|
各分局
|
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任务完成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
(1)防蝇防鼠要求: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防蝇防鼠网,防蝇防鼠最好采用不锈钢网;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蝇防鼠网眼要小于0.2;下水道防鼠网眼要小于1;管线入口等缝隙要用水泥填封。
|
(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最好采用金属材质,门窗缝隙要小于0.6;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30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
|
(3)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纱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对外能够开启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
|
(4)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左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