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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8-186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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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8-04-17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应急协调科 | 发布日期: | 2018-04-17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绩效评估责任分工的通知 |
各分局,各相关科室、稽查大队:
按照《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自治区食安委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银食安办发〔2018〕13号)文件要求,自治区食安办将于2018年5月对银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进行初评推荐,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现就相关责任科室与各分局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绩效评估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创建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打赢银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攻坚战,确保所承担的各项创建任务按期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科室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中期绩效评估的面临的紧迫形势,采取有力措施,对标标准,落实责任,扎实有序推进,一切为创建工作服务、一切为创建工作让路。
(二)各责任科室和各分局涉及现场抽查的项目,要提前安排部署,对照评估标准,加强督查,做好日常检查和重点帮扶工作,按序跟踪推进,逐项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顺利通过创建工作中期绩效评估。
(三)各责任科室和各分局对各自上报的关于创建工作中期绩效评估的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务必于4月23日前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督查通报》(银市场监管通字〔2018〕16号)中缺失的资料一同报至应急科。
附件:1.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中期绩效
评估前置条件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
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4.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中期绩效评估前置条件
序号 |
前置条件 |
责任科室 |
责任领导 |
1 |
创建以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
应急科 |
马小龙 |
2 |
创建城市2017年以来开展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创建工作知晓率、支持率调查工作。 |
应急科 |
马小龙 |
3 |
2017年、2018年年度财政投入能支持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
应急科 |
马小龙 |
4 |
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
食品稽查大队 法制科 |
宋英花 宋力 |
5 |
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
应急科 |
马小龙 |
有关说明:评估档次分为A、B、C三个档次,未通过前置条件(1)的为C档次,未通过前置条件(2)-(5)其中任何一条的为B档次,其余均为A档次。 |
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中期绩效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评分要点 |
评分标准 |
责任科室 |
责任 领导 |
地方政府责任 |
党政 同责 |
1.创建城市深入群众,主动作为;(5分) |
创建城市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有详细问题清单,得1分。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得2分。同级党委政府专题研究并解决,得2分。 |
办公室(提供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应急科 各分局 |
宋英花 孙晓明 孙剑平 彭安民 马小龙 |
2.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3分) |
现场核查市县两级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办法,明确“食品安全”考核权重不低于3%,得2分; 明确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得1分;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开展有效处置、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市/县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之一的,分别加0.1分。 |
办公室 应急科 |
孙晓明 马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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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两责” |
3.基层所人员、装备情况,年度培训实施情况,并评价基层人员的培训覆盖率和实效;(3分) |
评估组依据试点城市提交的基层所基础信息表,抽查一个基层所。 (1)采集和统计单独设置食药基层所和实行综合执法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 人员的占比;办公用房和执法车辆,依据食药监财〔2014〕218号和食药监财〔2014〕204号文件进行数据统计。(2)现场检查基层所2017年度参训记录(时训+网训),培训工作实现全覆盖,且2017年达到人均60课时,得0.5分;同时现场抽查3名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基层人员(达不到3人时,在县区内补充),对所培训内容进行提问,每位基层人员提问3个问题,按答对题的比例得分,满分0.5分。 采集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情况,给予适当加分。 |
办公室 组织人事科 各分局 |
宋英花 孙晓明 孙剑平 彭安民 马小龙 |
|
地方政府责任 |
“四有两责” |
4.省/市/县/乡政府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或其他资金支持试点城市开展创建工作;(2分) |
省/市/县/乡政府关于2018年支持开展创建工作的资金补助情况,有财政拨付的文件及拨付资金凭证,得1分。 现场通过查阅资金使用用途、方案及报告等相关材料,合理安排资金的得1分。(合理性:创建工作方案,其中有预算,实际工作中是否安排经费、实际支付) |
办公室(提供创建工作方案) 财务科 |
孙晓明 魏 鹏 |
两法 衔接 |
5.市/县成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门机构且人员实际配备到位,建立行刑衔接机制且运行良好;(3分) |
现场查看市/县有关成立食品犯罪侦查支队/大队的文件,并对支队/大队花名册进行现场核对,信息无误得0.5分,挂牌且有办公场所得0.5分。此外,有派驻/集中办公、互相兼任情况的,加0.1分。 查看市/县建立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文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联合发文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得0.5分(查看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或记录)。 2017年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署开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情况。有部署相关文件得0.5分,有总结得0.5分。 |
法制科(提供行刑衔接相关资料) 食品稽查大队 |
宋英花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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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建设 |
6.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2分) |
当地食品行业老字号品牌保护良好,得1分。 开展以当地食品行业老字号为主的宣传活动,得1分。 |
质量科(与商务局衔接) |
彭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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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责任 |
网格化监管 |
7.网格化监管推行情况,网格员巡查记录及发现问题情况;(2分) |
科学划定县、乡级行政区内食品安全网格,建立健全责任包干、信息管理、上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处理、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 现场对县/乡网格化推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制度健全,做到四定,且县、乡级100%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的,得1分。 通过抽查一个网格,核查评估周期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巡查记录,网格员信息相符且巡查记录表明能够发现问题的,得1分;如在评估周期内未发现问题的,不得分。 |
食品流通科 各分局 |
宋英花 孙晓明 孙剑平 彭安民 |
部门
监管
责任 |
网格化监管 |
8.监管部门对发现问题的核查处理情况;(2分) |
现场查看监管部门对网格员巡查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监管部门对应当及时有效处理的应全部处理,现场抽取2个问题进行复核,能够及时移交、有效处理、程序规范分别得1分,共2分。 |
各分局 |
宋英花 孙晓明 孙剑平 彭安民 |
风险 分级 |
9.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情况;(3分) |
现场查看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情况。各地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结合风险特点,从静态和动态风险因素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工作,有相应的检查标准得1分。 现场抽取两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查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并进行复核,实施动态调整的分别得1分,共2分。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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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 |
10.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推进和落实情况;(2分) |
依据“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抽取一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进行核查,符合创建标准的,得2分,不符合创建标准的每项扣1分。 |
食品流通科 |
孙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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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程 |
11.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明厨亮灶”全面推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到位;(3分) |
现场从当地的所有餐饮单位目录中随机抽取4家检查明厨亮灶情况,按照符合要求的企业比例得分,总分2分。 |
餐饮科 |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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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
1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开展良好;(3分) |
现场从当地的所有设有食堂的校园中随机抽取3家,检查食堂的实时监控运行情况,按照符合要求的比例得分,总分3分。 |
餐饮科 |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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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管理 |
1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3分) |
现场从当地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中各随机抽取3家,检查监管部门巡查记录和抽检信息,并一一向辖区监管所复核,按照符合要求的企业比例得分,总分3分。 |
食品生产科 |
孙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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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监管责任 |
日常 检查 |
14.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落实情况;(3分) |
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与以下抽查企业相同)。 现场查看上述企业2017年度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依据相关业态的监督检查标准,复核检查内容和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全部符合要求的,得3分,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按比例得分。 |
质量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彭安民 宋 力 |
企业主体责任 |
食品安全标准和良好行为规范落实 |
15.从业主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操作流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分) |
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 通过现场检查各类业态经营主体是否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见附件),按符合要求的企业比例得分,满分4分。 市级出台各类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清单)的,每类业态加0.1分,最多0.5分。 |
质量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彭安民 宋 力 |
16.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认证标准情况;(2分) |
试点城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MSC可持续海产品认证、FSC森林认证等相关标准认证工作,2017年较2016年有所增加的,得2分。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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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安全 管理 制度 |
17.建立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4分) |
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检查企业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制度缺失或制度失效的该类企业不得分,制度齐全有效且企业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熟悉的,按比例得分,满分4分。 |
质量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彭安民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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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责任 |
追溯 |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记录实现有效追溯;(3分) |
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 其中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现场抽取某一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出厂检验、销售等各项记录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实现食品上下游的追溯,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需实现电子追溯。 销售、餐饮等企业,现场通过索证索票实现可追溯。 各类企业中能实现有效追溯的按比例得分,满分3分。 |
质量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彭安民 宋 力 |
畜禽产品废弃物处置 |
19.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2分) |
从当地的所有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中随机抽取2家,检查本单位二年内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台账,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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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 召回 |
20.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销毁,相关记录完整(3分) |
现场抽查一家食品生产和一家销售企业,现场核实企业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食品的有关记录文件,无误的每家企业得1.5分。 缺失召回制度、相关记录文件不全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销毁的不得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抽查通过近期抽检发现有不合格食品的)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
孙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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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食品 监管 |
21.网络食品经营企业报备情况(2分) |
试点城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现场抽查4家并进行核实,信息齐全、准确无误的分别得0.5分,共2分。 |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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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主体公示信息(2分) |
现场抽取一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该平台上抽取10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含量化等级标识、证照信息等)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一家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餐饮科 |
宋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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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共
治 |
信用 体系 建设 |
23.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动态管理(4分) |
查看开展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情况。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餐饮具集中消毒、林业、种植、养殖、盐业、国有粮库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对信用信息进行复核,信用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具体参照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文件)。100%建立信用档案且信息齐全的得2分,其他按比例得分。 信用信息公开的,得0.5分,应公开信用信息、但未公开的不得分;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或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得1分,通过抽查发现对失信未进行联合惩戒的不得分。 |
企业个体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马小龙 宋 力 |
投诉 举报 |
24.投诉举报渠道畅通、统一规范(2分) |
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并登录网络投诉平台,渠道畅通,统一规范,电话、网络各渠道分别得1分,共2分 |
举报投诉中心 |
孙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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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出台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2分) |
查看市县两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或类似相关文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或实时拨付)财政文件和拨付凭证,文件和拨付凭证等齐全得2分;通过现场抽取2例进行复核,与事实不符的分别扣1分。 |
财务科 应急科 |
魏 鹏 马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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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诉举报核查回复率达100%(2分) |
查看市县两级评估周期内《投诉举报统计表》、《投诉举报受理登记表》及相关卷宗,核查回复率,分别抽取5份进行电话确认,回复率达100%得2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
举报投诉中心 |
孙晓明 |
||
社
会
共
治 |
食品 安全 宣传 教育 |
27.创建活动宣传的计划及实施情况(4分) |
查看市级宣传部门的创建活动宣传方案,通过现场和信息技术手段观察方案的实施情况。 有宣传方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0.5分,有传统媒体及政务新媒体形式宣传的,得0.5分。 实地查看各场所,宣传到位且市县乡村四级宣传全覆盖的,得2分,宣传较少或未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得0.5-1.5分,无宣传不得分。 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对各种有关食品谣言及时辟谣的,得0.5分;对虚假广告及时处置的,得0.5分。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商标广告监管科 综合稽查大队 |
孙剑平 彭安民 俞光云 宋 力 |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
28.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常态化宣教机制(2分) |
现场以试卷形式(每张试卷5道选择题)对各部门、学校、企业相关人员,以及社会群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科普知识测试,平均80分及以上得2分,70(含)-80分得1分,60(含)-70分得0.5分,60分以下不得分。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宋 力 |
|
社会监督 情况 |
29.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2分) |
查看市县两级是否建立聘任社会监督员机制,有得1分; 2017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食品安全方面的建议和提案,对监管部门100%回复满意的,得1分,抽取建议和提案各1项进行复核,监管部门未及时答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复为不满意的不得分。 |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宋 力 |
|
社会影响 |
满意度 |
30.满意度结果加以运用(8分) |
创建城市自2016年以来每年均开展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调查工作,能提供2016年、2017年满意度调查方案的,得2分;有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对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中所反映的当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监管薄弱环节,政府全部采取了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得3分,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不得分。 |
应急科 质量科 食品生产科 食品流通科 餐饮科 |
孙剑平 彭安民 马小龙 宋 力 |
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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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创新举措,涵盖制度、方法、工具等 |
各试点城市提交有关创新举措材料,经过专家论证后具有实效、可推广和示范性的,每项加1-2分,总计不超过5分(包括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中提出的所有鼓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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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情况,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指导地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建设,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内容
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各类用房的内容及用途如下:
(一)办公用房
主要指办公室用房,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等。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确定。
(二)业务用房
1.执法装备库:用于保管、存放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应急装备等。
2.罚没物品库:用于保管没收、查扣的违法物品,包括假劣、不合格或过期失效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3.执法处理室:用于对违法违规案件当事人的问询调查等。
4.执法档案室:用于存放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等,同时兼具查阅功能。
5.快检室:用于快速筛查检验质量可疑的食品药品等。按
需配备操作台、留样柜、显微镜、紫外照度仪、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冰箱等仪器设备。
6.办事窗口:用于办理登记、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业务工作。
7.培训室:用于培训执法人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同时用于工作部署、案件讨论、业务学习等。
8.信息化室:用于安装服务器、光纤、交换机、防火墙等信息化设备。
9.值班室:用于职工节假日及日常夜间值班,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电话,处理突发、紧急事件,接待、疏导来访人员,受理电话咨询等,同时用于放置复印机、传真机、宣传资料等物品。
(三)辅助用房
1.职工食堂与宿舍:用于解决乡镇(街道)监管所居住较远职工在单位的住宿、用餐需要。
2.更衣室:用于职工更换制服、住宿职工洗浴等。
3.其他需要配备用房:如卫生间、储藏室、配电室、锅炉房、车库等。
二、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及规模
(一)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派出机构业务及辅助用房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三类:10人以下为第一类,11~20人为第二类,21人以上为第三类。
(二)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业务用房、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确定:第一类不少于320平方米,第二类335~465平方米,第三类480平方米以上。业务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协调,狠抓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采取调剂、置换等方式,统筹妥善解决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问题。其中对于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等文件要求。地方政府设立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以及基层综合执法机构中的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可参考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因地制宜,规范配置。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基本需求和解决条件等因素。既要满足执法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同时,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统一规范基层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标识。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人员编制、行业现状、监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总体规划,在满足执法基本需要的同时,考虑未来的发展,不同类别的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业务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类型 项目 |
第一类(10人以下) |
第二类(11~20人) |
第三类(21人以上) |
|
总计(平方米) |
320 |
335~465 |
480 |
|
业务用房 |
执法装备库 |
40 |
40~50 |
50 |
罚没物品库 |
40 |
40~50 |
50 |
|
执法处理室 |
15 |
20~30 |
30 |
|
执法档案室 |
20 |
20~30 |
35 |
|
快检室 |
50 |
50~60 |
60 |
|
办事窗口 |
30 |
30~40 |
40 |
|
培训室 |
30 |
30~50 |
55 |
|
信息化室 |
20 |
25~40 |
40 |
|
值班室 |
20 |
20~30 |
30 |
|
辅助用房 |
职工食堂与宿舍 |
40 |
40~55 |
60 |
更衣室 |
15 |
20~30 |
30 |
|
其他需配备用房 |
按照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实际情况确定 |
注:1.根据各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编制情况,原则上每增加1人,增加业务及辅助用房共15平方米。
2.各地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标准,可根据人员编制、工作业务量等情况对9类业务用房和3类辅助用房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
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加强全系统执法装备建设,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基本需要,总局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备配备的主要原则
(一)满足基本监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实施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按照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基本需要的原则确定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
(二)分级分类配置。按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机构分别进行配置,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可参照省级进行配备。根据装备用途,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根据装备特点和使用频率,按每个机构、每个小组或每个人为单位进行配置。
(三)注重向基层倾斜。考虑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标准》突出了乡镇(街道)机构的执法装备,重点配备执法交通、取证、快检等装备,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突出共享使用。对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能够共享的装备以及日常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够共享的装备不分别列出,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如执法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等。
二、装备配备的主要内容
《标准》所列装备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共77种。
(一)基本装备类。主要用于开展监管执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工具,包括执法专用车辆、药品快速检验车、食品快速检测车等执法交通工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工作所需设备,以及对讲机、食品药品稽查移动执法工具、执法箱包等便携式装备等。
(二)取证工具类。主要用于执法取证工作,包括抽样工具包、便携式冷藏箱、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暗访取证设备、电视(广播)广告自动监测及回放系统等。
(三)快速检测类。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快速检测和筛查,包括超声波清洗机、样品粉碎机、微型离心机、便携式水浴锅等前处置设备,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余氯测量仪、吊白块检测仪等快检筛查设备,以及现场快速检测盒、试剂、试纸等试剂耗材类装备。
(四)部分特殊应急类。除日常执法与应急工作共用装备外,对部分特殊应急装备进行了单列,如个人携行装备等。
三、有关要求
(一)标准所列装备是满足监管需要的基本和通用装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轻重缓急集中招标采购执法装备,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提升监管能力。
(二)鼓励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共享平台,获取执法、快检等数据,统一开发使用具有集成功能的执法装备和快检产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三)考虑科技进步和产品发展,鼓励使用具备本标准所列相应功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切实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统一执法装备标识。同时,要加强装备管理,规范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装备要及时进行更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1日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
配备指导标准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省级 |
地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派出机构 |
基本装备类 |
1 |
执法专用车辆 |
辆 |
每个小组1辆 |
|||
2 |
药品快速检验车(含车载装备) |
辆 |
1 |
1 |
1 |
|
|
3 |
食品快速检测车(含车载装备) |
辆 |
1 |
1 |
1 |
|
|
4 |
抽样专用车 |
辆 |
1 |
1 |
1 |
|
|
5 |
计算机 |
台 |
每人1台 |
||||
6 |
打印机 |
台 |
每人1台 |
||||
7 |
传真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8 |
复印机 |
台 |
4 |
3 |
2 |
1 |
|
9 |
投影仪 |
台 |
2 |
2 |
1 |
1 |
|
10 |
电视机 |
台 |
3 |
2 |
1 |
1 |
|
11 |
扫描仪 |
台 |
4 |
2 |
1 |
1 |
|
12 |
冰箱(冰柜) |
个 |
2 |
1 |
1 |
1 |
|
13 |
笔记本电脑 |
台 |
每人1台 |
||||
14 |
便携式打印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15 |
便携式小型复印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16 |
便携式快速扫描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17 |
对讲机 |
台 |
每人1台 |
||||
18 |
食品药品稽查移动执法工具(手机、PAD等) |
个 |
每人1个 |
||||
19 |
条码识别仪器(电子监管码识别终端) |
台 |
每人1个 |
||||
20 |
执法箱 |
个 |
每个小组1个 |
||||
基本装备类 |
21 |
执法包 |
个 |
每人1个 |
|||
22 |
12331投诉举报电话接听专用设备 |
套 |
1 |
|
|||
取证工具类 |
23 |
抽样工具包(手电筒、剪刀、镊子、放大镜等)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24 |
便携式冷藏箱 |
个 |
每个小组1台 |
||||
25 |
无菌采样袋、采样袋、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一次性工作服 |
个 |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并及时补充 |
||||
26 |
电视(广播)广告自动监测系统 |
套 |
1 |
1 |
1 |
|
|
27 |
暗访取证设备(无线手机取证仪或其他)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28 |
照相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29 |
摄像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0 |
录音笔 |
个 |
每人1个 |
||||
31 |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 |
套 |
每人1套 |
||||
32 |
中心温度计 |
支 |
每个小组1支 |
||||
33 |
(连续)环境温湿度测量仪(温控记录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4 |
红外测温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5 |
温湿度计 |
个 |
每个小组1台 |
||||
36 |
紫外照度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7 |
紫外线辐射照度计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8 |
照度计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39 |
(红外线)测距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快检装备类 |
40 |
超声波清洗机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1 |
样品粉碎机(便携式)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2 |
微型离心机(手掌型)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快检装备类 |
43 |
电子天平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4 |
便携式水浴锅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5 |
加热板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6 |
移液器 |
支 |
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
||||
47 |
激光尘埃计数器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8 |
微差压计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49 |
双通道计时定时器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50 |
电导率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51 |
酸度仪 |
支 |
每个小组1支 |
||||
52 |
药品快速检验箱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53 |
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54 |
食品微生物采样检测箱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55 |
微生物-致病菌检测箱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
56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57 |
畜肉或水产品变质检测设备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58 |
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59 |
甲醛快速测定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0 |
水质净度检测设备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1 |
水质速测箱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2 |
ATP测量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3 |
食用油品质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4 |
余氯测量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快检装备类 |
65 |
亚硝酸盐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6 |
亚硫酸盐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7 |
吊白块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8 |
甲醇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69 |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 |
台 |
每个小组1台 |
||||
70 |
现场快速检测盒、检测卡、试剂、试纸类(酸价、过氧化值、碘含量、有效氯和余氯、有机磷农药、亚硝酸盐、亚硫酸盐、甲醛、过氧化氢、吊白块、苏丹红、瘦肉精、砷、汞、大肠菌群、加拉非类、那非类、西布曲明、酚酞、双胍类、噻唑烷酮类等) |
套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并及时补充 |
||||
应急专用类 |
71 |
便携式卫星电话 |
台 |
1 |
1 |
1 |
|
72 |
移动存储器 |
个 |
每人1个 |
||||
73 |
无线上网卡 |
个 |
每台笔记本1个 |
||||
74 |
车载电源转换器 |
台 |
每辆执法专用车或快速检测车1个 |
||||
75 |
手持扩音器 |
台 |
2 |
2 |
2 |
2 |
|
76 |
个人携行装备(救生用品、专业防护用品、户外用品等) |
套 |
每人1套 |
||||
77 |
应急保障装备(应急帐篷、冷暖风机、防水配电盘、防水接线板、电灯、汽油桶、净水装置、便携炊具、电热水壶、警示标志等) |
套 |
每个小组1套 |
备注:1.以上装备均适用于食品药品执法及应急处置工作;
2.每个小组按2—3人计算;
3.高原、山区、沙漠等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越野执法车。
附件4: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银川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