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9-0003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3-29 |
责任部门: | 药品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银川市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发〔2019〕23号)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集中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
三、整治内容
在2017年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实施“回头看”监督检查,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提高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为期近6个月,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自4月1日起,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要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自2019年5月1日起,各县(市)局、各分局组织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屡禁不止、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报送自治区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治区局将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予再次注册执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县(市)局、各分局要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开展的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后至今,存在明显反弹现象。本次专项整治各县(市)局、各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及处方药规范销售情况,对群众举报投诉、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涉嫌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检查。对存在“挂证”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严厉处罚。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局、各分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营造专项整治良好氛围。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三)严格检查标准。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严格按照每5家零售门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2016年1月1日后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含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每家配备1名执业药师要求进行检查。涉及许可的县(市)监管局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推动社会共治。各县(市)局、各分局要加强与市局、区局的沟通,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通报医保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由市局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药监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
(五)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局、各分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认真核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药品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药品监督抽样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局、各分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县(市)局、各分局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市局。
联 系 人:朱晓莉 联系电话:4080121
电子邮箱:924597816@qq.com。
附件: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挂证企业情况 | 挂证执业药师情况 | 处置措施 | ||||
企业名称 | 法人 | 姓名 | 执业药师资格证号 | 注册时间 | 挂证企业 | 挂证人员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