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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3-000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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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21〕31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银财规发〔2022〕2号)等规定,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市场监管发〔2018〕20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体制。
第五条计划财务科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市局(各分局)机关各部门、市场监管所为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使用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二)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责任到人。
(三)申报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对部门所管辖的国有资产调配、变更、报废更新等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八条 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九条 市局及各分局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编制配置年度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年度资产更新配置需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入年度年度配置预算。
(二)采购事前配置申请
资产使用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前,应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配置计划调整模块进行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经费开支规定的程序报批后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提出。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十五条资产的验收入库。市局及各分局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确认,单位根据评审确认的决算数和相关资料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新建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六条资产的领用交回。资产领用、交回应及时登记并办理手续,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资产清查盘点。市局及各分局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至少进行清查盘点一次,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盘盈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盘亏和报废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考核。市局及各分局要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资产共享共用。市局及各分局要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管理。市局及各分局对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要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审批权限。
(一)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审批权限。原则上一律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市局及各分局3个月以内的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事项,各分局需上报,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上的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出借,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其他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市局及各分局的其他资产的出租出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上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3个月以内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局按照规定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重大事项,由市局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五条市局及各分局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局及各分局原则上不允许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局及各分局须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加强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市局及各分局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局及各分局申请办理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担保资产评估报告;
(四)拟同意对外担保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市局及各分局的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局及各分局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市局及各分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决策)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市局及各分局要依据批复(决策)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三)处置方式和程序
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进行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并完善相关材料。
第八章 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银川市本级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银川市有关规定上缴银川市本级国库。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局及各分局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局及各分局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市局及各分局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分局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预防资产流失,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固定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附属用房(食堂、车库、传达室、店面房、出租房、借出房)、未出售的职工宿舍,以及其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包括办公电子设备、车辆及非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及卫星导航设备、仪器仪表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用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业务工作的取证设备、检测设备、化验仪器、影像设备,安全、检查、监视监控设备等专用器材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标本、模型陈列物等。
(五)图书、档案:包括图书、报刊、资料、档案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基本家具用具、厨房餐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物、特种用途植物。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以下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凡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中标列的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属于非低值易耗类产品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移动硬盘、录音笔等),不论价值大小,均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三)各部门接受奖励、捐赠或调拨的物资,须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制度。市局计划财务科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财(账)务及实物管理(各分局财务科室为资产核算、财(账)务部门,综合事务室为实物管理部门);市局(各分局)机关各部门、市场监管所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合理使用,确保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损失,充分发挥其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方法,设置固定资产核算账务,编制汇总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负责正确计算和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及时计价入账;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时提取折旧;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账务。
(三)负责协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配置、验收入库、调拨、调配、报废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卡片明细台账。
(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上报有关资产处置情况,办理调拨、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管理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总责。
(二)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物资,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责任到人。
(三)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预算,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
(四)对部门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调配、变更、报废更新等提出处置意见。
(五)对贵重固定资产,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发给个人使用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六)部门负责人、资产使用人调离岗位前应在部门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抽查工作,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以核对台账、抽查实物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符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因机构设立变更、单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的)、资产处置后需更新、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等情况需要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单位根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购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配置程序:
(一)编制配置年度预算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年度资产更新配置需求、预算,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入年度配置预算。
(二)采购事前配置申请
资产使用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前,应经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配置计划调整模块进行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经费开支规定的程序报批后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追加资产配置,确因情况特殊需要更新配置的,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的原则;确需购置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先行纳入主办单位存量资产进行管理,待会议、活动结束后由资产实物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章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拟有偿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出租、出借)权属应当清晰,要按照《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含购进、调入、接受捐赠)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预算、后审批、再购置,即各使用单位要根据年度预算或领导批示,经市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配置计划调整模块进行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按照经费开支规定的程序报批后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接收部门应会同捐赠部门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固定资产调拨(捐赠)通知单(双方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资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调拨(捐赠)审批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减少(调拨、报废、损失)
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宁财资发〔2021〕31号)中“优化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严控新增资产配置,对达到报废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报废处置。推进“公物仓”管理,鼓励各类闲置固定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调剂和共享共用”的规定。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确因无法使用或维修成本过高,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核查无误后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提交报废处置,并将报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变动
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资产需要移交时,由使用部门领导负责监交,同时填写资产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台账变更登记。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二十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处置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二十四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局对各分局各独立核算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市局及各分局的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
(二)市局及各分局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当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处置方式和程序。
各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并完善相关材料。
第八章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范围及方式
(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发生盘亏时,应按照《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提交相关材料,出具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对盘亏资产赔偿责任人进行追偿,并追究相关资产使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车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发生盘亏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申报,专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亏赔偿责任人的确认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各单位申请盘亏处置时,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各部门资产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资产使用责任主体,确认盘亏资产赔偿责任人和赔偿方式,提交盘亏资产处置结论,方可提交申请盘亏资产的核销。
1、个人使用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台账中登记的使用人和存放地点确认赔偿责任人。因人员调动所涉及固定资产收回没有明确使用人的,由所在部门负责赔偿。
2、科室(部门)内部共用资产:能够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科室(部门)领导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科室(部门)领导、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3、科室(部门)之间共用的:能够明确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共用科室(部门)领导负责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共用科室(部门)领导、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局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固定资产清查、检查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均在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一)资产管理不善、账实不符的;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重大流失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的;
(八)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分局依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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