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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4-001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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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4 |
责任部门: | 质量监管科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名 称: | 关于规范电动车销售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全市电动车经营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销售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电动车经营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规范电动车销售价格行为。电动车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车等商品应当标明品牌型号、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提供服务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做到价签价目表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实行价费分离。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570号)规定,为电动自行车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可以收取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应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因充电设备或计费程序等原因不具备充电电费单独计量和充电服务费单独计算条件的,要加快升级改造,推动计费模式尽快过渡到按充电电量计量,自2025年1月1日起应当全面实现充电电量计量收费模式。
四、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银川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收费电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的收费电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现行电价0.4986元/千瓦时计收充电电费。银川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五、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六、法律责任。经本次提醒告诫,各电动车经营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如不执行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车经营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对照本告诫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措施,自觉规范经营行业,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价格行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我的宁夏app”中“网上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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