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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3-00006 | 发布日期: | 2022-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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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关于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告知书 |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扰乱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涉疫药品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抗原检测试剂等涉疫医疗器械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三、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涉疫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发现无证销售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及时拨打“110”或0951-2176730(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举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全链条、全环节监管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涉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日常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将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