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印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2〕 1号)。 请银川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落实该规范性文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包容审慎执法,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全面落实该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局、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好推进法治建设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全面依法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得选择性落实、适用。
二、各局、各部门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 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并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况制作相应台账,确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况等执法数据实时更新可查。
三、各局、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适用。各县(市)局、市局各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对本业务条线落实该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附件: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宁市监规发
〔2022〕 1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