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2744/2023-000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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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凡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能通过法定证照、凭证、法定文书证明的、能通过书面告知承诺的、能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和网络核验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查证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研究,现将取消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所涉政务服务单位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此类证明,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司法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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