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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8/2014-0354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14-09-30
责任部门:银川市会展办 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3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鼓励会展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鼓励会展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会展办、市财政局制订了《银川市鼓励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会展办  银川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0日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

(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

(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第四条已获得政府单独安排资金支持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包括政策性补贴、场租以及服务费用)的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银川市会展办(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我市会展业促进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展办设在银川国际会展中心,设立会展专项资金专户,抽调会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的初审意见,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银川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会展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为在我市专业性场馆举办的会议和展览活动,并推动和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先申报登记,后补助奖励”原则。

第七条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议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

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区外人数达50~1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2)会议安排区外人数达100~2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会议安排区外人数达到及超过200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国际性会议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举办国际会议涉外论坛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自治区外事办审批的,与会者来自境外3个以上国家(地区),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20~50人(不含5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到或超过100人的,给予40万元奖励。

第八条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奖励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以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为基数,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的翻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展览规模以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为基数,给予10万元宣传费用补贴;每增加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的翻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九条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帐户;

4、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签订场租合同并在开展前全额付清场租费用;

5、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6、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7、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资助。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3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按每个展位资助10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展览规模以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为基数,给予10万元宣传费用补贴;每增加4000平方米(200个展位)的翻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个展位以上,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4、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条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举办会议、展览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议、展览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浮10%。

第十一条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为:

(一)宣传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二条会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市企业或部门参加区外重点展会、品牌展会或政府邀请展会的展位补助为:国内每使用1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在国外每使用一个标准展位的补助6000元。

第十三条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十四条会展专项资金可适当补助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次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4、其它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二)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无补助证明;

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5、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案、安全保障预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等;

6、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7、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全额付款证明、实际展位平面图;

8、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9、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10、其它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三)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办组织对会议、展览项目进行评估、抽查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四)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住宿安排表和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五)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会展业促进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给予拨付。

第十六条会展专项资金纳入全市财政预算。市会展办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会展宣传、申办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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