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商务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8/2017-0260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2017-04-06
责任部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7-04-06
名 称:关于做好2017年银川市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银川市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出口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商发〔2016120号)《关于做好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商发〔2017〕18号精神,现将2017年我市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对银川市生产型出口企业、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2017年发生的内陆运输费用给予支持。对出口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运输费用给予支持。 

  二、项目资金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流程详见《宁夏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时间。2017年银川市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实行季度管理,具体为:第一季度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4月14日。第二季度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7月14日。第三季度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0月13日。第四季度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时间为201818日-112日。请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中所需的“运输费用付款凭证、发票”等需查看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宁夏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核查章。 

  (四)请各出口企业务必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企业2018年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内陆运输费用的预算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商务局,为下一年度自治区安排我市内陆运输费用资金计划提供参考。 

  三、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项目申请单位要保持资金项目经办人的相对稳定,认真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定期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档。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企发〔2015822号)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虚假项目和未实施项目骗取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的企业,一经查出,将停止对该企业下一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宁夏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联系人:市商务局  吴金海        6888008 

          市财政局  成才玉            6888917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4月6 

    

            

    

    

  宁夏出口企业内陆运输费用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企业必须在宁夏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具有出口实绩,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无重大安全、环保、纳税、劳动、信贷等不良记录。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出口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和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运输费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为: 

  (一)出口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40% 

  (二)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20% 

  三、申报所需材料 

  出口企业申报运输费用支持,需提交以下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二)企业与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运输费用付款凭证、发票; 

  (四)出境口岸集货单和装船证明;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 

  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做到合同、单证、票据相符合,提供的证件、单据和凭证的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便于审核。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要求 

  (一)专项资金实行切块下达。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需做好下一年度的运输费用支持额度测算工作,测算需结合本市上年度出口企业运输费用和下一年度外贸增长目标等因素。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测算结果和依据以正式文件于123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商务厅切块下达下一年度运输费用提供参考。 

  (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实行季度管理,按照属地原则,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完成本市企业上季度运输费用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三)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涉及的合同、单证、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审核无误。如有必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审核。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四)五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存档管理。 

  (五)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完成专项资金拨付后的一个月内,联合本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备上季度资金拨付情况。每年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内(即第四季度资金拨付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情况。 

  五、其他 

  对出口企业以明显超过同期运费定价的不合理运输费用申请资金或者利用虚假材料套取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