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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047Y/2024-00452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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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商务局 |
名 称: | 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肉类蔬菜应急供应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和应急需要,加强市级储备调控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和冬春季节储备调控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确保储备肉、储备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及因市场调控需要投放的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冬春季节保障市场供应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供应的储备调控蔬菜。
第三条 储备肉、储备菜按照区域辐射、布局合理、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规储备、临时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完善银川市级储备肉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储备主体多元化,储备方式包括政府储备、商业代储、社会储备,社会储备由银川市各肉类产品企业依据经营范围和市场价格自行建立。
第五条 储备肉、储备菜存储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商贸流通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肉类、蔬菜价格大幅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肉、储备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储备冻猪肉根据全市需求与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储备冻猪肉规模确定储备数量;年度投放调控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储备菜按照城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保证7天消费量的标准,建立1万吨市级储备菜储备机制,根据市场需要可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第七条 储备肉以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为主,以投放调控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为辅助。储备菜以土豆、大白菜、青萝卜、胡萝卜、洋葱、莲花菜六类耐贮存、易周转的品种为主,以西红柿、羊角椒、圆茄子、西芹四类调控菜为辅助。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八条 储备时间。储备冻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应急动用管理制度;调控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不单独储备,投放时由投放企业(网点)自行采购并按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储备菜的储备期为4个月,即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3月中旬。
第九条 负责银川市级储备肉、储备菜管理、监督、存储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负责肉类蔬菜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建议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肉类蔬菜应急储备、应急调用机制和体系;负责储备肉管理和市场调控,拟定储备冻牛羊肉规划,决定调控肉及储备调控蔬菜储备规模。负责确定储备调控肉菜承储单位。负责拟定储备调控肉菜财政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负责储备肉储存、轮换和动用监管,审核并兑付储备肉补贴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储备肉菜收储入库、轮换及在库储备情况进行督查,做好肉类蔬菜应急储备的管理和市场投放调控工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肉类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应急生产,动员基地农产品及时应急投放市场;做好储备调控肉菜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对储备肉调运、入库、出库前检疫、检验证照的监管核查。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销售储备调控肉菜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经营主体销售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肉菜收储入库、轮储及在库储备情况的督查。
第十五条 市交通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负负责应急肉类蔬菜运输的绿色通道,保障突发事件情形下应急肉类蔬菜运输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章 承储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肉承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根据采购需求落实储备任务,签订储备管理协议;商业代储储备肉承储单位采取计划方式确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储备品种、规模和储备布局确定承储单位,签订商业代储管理协议。
第十八条 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有关标准的储存冷库和恒温库,且冷库和恒温库在银川市域内,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强的肉类、蔬菜经营实力和运输保障能力;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承担肉类蔬菜储备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承储企业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确定。
储备肉承储企业确定后,一定三年,每年签订合同,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政府储备肉、储备菜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对不再具备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资格并解除承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实际,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模式。
第二十二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储备肉、储备菜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责令整改、扣减相应的储备费用补贴。对承储企业出现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并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业务。
第四章 入储及在库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自行组织收购入库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储备计划。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收储本地的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储备 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每批次储备肉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才能作为市级储备肉储存。
每批次储备菜入库前,须进行农药残留等质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检验结果不符合出入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无害化处理销毁,无害化处理费用及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储备菜收购任务后,书面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肉、储备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在库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储备菜日常管理工作,对储备肉、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肉、储备菜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库(场垛)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备肉、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冻猪肉与冻牛肉、冻羊肉应分库储存。
第二十八条 储备肉须建立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在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月《市级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储备肉、储备菜。因承储企业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未经许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储备菜,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储备肉临界轮换期限由市商务局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储单位结算轮换费用,承储单位包干自行销售,在规定时限内轮入。商业代储肉临界轮换期限由承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轮换,市商务局做好监督检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须报市商务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猪肉有专库储存且库温始终保持在-18℃以下、包装袋完好,储存期可延长至半年轮储一次。冻牛肉、冻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储备肉在规定储备期须足量在库,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保质、等量轮入。为应对轮换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冻肉轮库时,出库完成50%时,应同步开始入库。
储备菜实行“动静结合、静态为主、动态为辅”的储备方式。承储企业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菜品质分批次进行更新轮换。每次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应储备库存量的30%,轮出后要及时补充储备菜库存,轮空期不得超过15日。
储备肉、储备菜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市商务局及时上报轮出、轮入情况。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肉,由市商务局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商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时提出动用储备调控蔬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蔬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如:蔬菜价格在10天内涨幅超过30%。
(二)出现冰冻、大雪等异常天气导致蔬菜供应紧张;
(三)临近元旦、春节等节庆日导致蔬菜需求量较大;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五)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蔬菜供应紧张。
(六)在储备期内如果出现某单品蔬菜价格涨幅较大,可对该单品蔬菜进行临时价格干预,实施市场调控。
第三十六条 冻肉动用以投放市场为主,当市场鲜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且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以近3年市域内市场平均价格为正常价格)可以采取整体销售(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方式出库,或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储备肉、储备菜投放时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八条 启动应急投放时,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要求积极组织调运,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投放,投放量、投放方式和投放渠道按动用指令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储备菜动用计划,储备肉、储备菜动用完成后,承储单位储备任务结束。
第七章 投放价格
第四十条 市级储备冻肉投放价格照市区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按照鲜肉平均零售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原则确定,同时兼顾储备和零售企业利益,适当给予价格补贴。
调控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投放价格按照市区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原则上按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6元/公斤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土豆、大白菜、青萝卜、胡萝卜、洋葱、莲花菜6类储备菜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中标企业中标价的平均价执行(同时,可考虑全市蔬菜平均批发、零售价格,确定最终投放价格);西红柿、羊角椒、圆茄子、西芹4类调控菜投放价格原则上执行投放前一日主要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平均批发价格的5%。
在储备期内因某单品蔬菜价格涨幅较大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时,该单品蔬菜市场调控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投放前一日主要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执行。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储备冻猪肉综合考虑肉类期货价格,鲜肉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过去一年肉价波动区间,猪粮比等因素,确定收储指导价格。在收储招标前,当预期肉价将短期内大幅度上涨时,可适度上浮招标价格,避免流标造成长期空库。
第四十三条 轮换和动用储备肉费用根据轮换和动用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冻肉轮换费用包括储备费、装卸费、运输费、鲜冻肉差价(鲜肉价格参照自治区内3家以上<含3家>批发市场平均批发价确定,冻肉价格按照鲜肉平均批发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原则确定)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整体销售出库价格以自治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基准价。其中,商业代储冻肉补贴费用按协议规定结合轮换费用和轮换次数计算;投放市场后根据投放数量据实核算投放价格价差补贴。
政府储备冻牛肉、冻羊肉冷藏保管费用补贴和资金占用利息补贴标准参照中央冷冻肉冷藏保管费用补贴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储备调控菜按照投放价格的35%给予补贴,主要包括承储企业资金占用利息、配送成本、分拣费用、人工费用、耗材及蔬菜正常损耗、仓储费、装卸费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储备肉、储备菜费用和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蔬菜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储备菜费用和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承储单位收到储备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储备任务或年度开始后,市商务局根据储备肉类、蔬菜承储协议,按储备轮次、投放次数向承储单位据实核算、拨付补贴资金。本年度肉类蔬菜应急储备调控项目经费如有结余,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储备肉类蔬菜资金补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不定期联合对肉类蔬菜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应严格落实肉类蔬菜储备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实地检(核)查储备肉、储备菜数量、内部管理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肉、储备菜质量管理和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三)调阅、审查储备肉、储备菜有关账簿、凭证及资料;
(四)冻肉检查冷库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运转、储备台账是否账实相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并实施,视频装置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转,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十二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扣拨其财政补贴,按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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